作者:lfb 時間:2022-11-17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集裝箱制造涂裝生產線的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集裝箱制造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集裝箱制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GB/T 1413系列 1 集裝箱分類、尺寸和額定質量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JH/T E01 集裝箱涂料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集裝箱 freight container
一種運輸設備,應具有下列條件:
a)具有足夠的強度,在有效使用期內可以反復使用;
b)適于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送貨物,途中無需倒裝;
c)設有快速裝卸的裝置,便于從一種運輸方式轉到另一種運輸方式;
d)便于箱內貨物裝滿和卸空;
e)內容積等于或大于 1m3(35.3ft3)。
“集裝箱”這一術語既不包括車輛也不包括一般包裝。[GB/T 1413,定義 3.1]
3.2
表面涂裝surface coating
為保護或裝飾集裝箱箱體,在其表面及箱內覆以膜層的過程。
3.3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4
標準狀態standard state
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25 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GB 16297,定義 3.1]
3.5
集裝箱制造涂裝生產線VOCs 排放量 total VOCs emission of container surface coating line
包括預處理、預涂、底漆涂裝、中間漆/面漆涂裝、底架漆涂裝、木地板涂裝、密封膠施工等的所有工藝階段的VOCs 排放量,以及設備清洗的排放量。
3.6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視為無組織排放。
3.7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監控點(根據 HJ/T 55 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 1 h 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8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GB 16297,定義 3.10]
4 污染源界定與時段劃分
4.1 污染源界定
現有項目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建設項目;新建項目是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4.2 時段劃分
現有項目自實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執行第Ⅰ時段限值,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第Ⅱ 時段限值;新建項目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第Ⅱ時段限值。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集裝箱制造涂裝生產線 VOCs 排放量限值
集裝箱制造涂裝生產線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 排放量不應超過表 1 規定的限值。
?表 1 集裝箱制造涂裝生產線單位面積VOCs 排放量限值
單位:g/m2
Ⅰ時段 | Ⅱ時段 | |
集裝箱制造 | 200 | 110 |
5.2 排氣筒VOCs 排放限值
集裝箱制造生產活動中,設備或車間排氣筒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執行表 2 規定的限值。
表 2 排氣筒VOCs 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污染物項目 | Ⅰ時段 | Ⅱ時段 |
苯 | 1 | 1 |
甲苯和二甲苯合計 | 40 | 20 |
總 VOCs | 150 | 90 |
5.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集裝箱制造企業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執行表 3 規定的限值。
表 3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單位:mg/m3
苯 | 甲苯 | 二甲苯 | 總 VOCs |
0.1 | 1.8 | 3.0 |
5.4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 15 m,且應高出周圍 200 m 半徑范圍的高建筑 5 m 以上。
6 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布點
6.1.1 生產設施排氣筒VOCs 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應按照GB/T 16157 執行。
6.1.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數目及點位設置應按照HJ/T 55 執行。
6.2 采樣和分析
6.2.1 生產設施排氣筒應設置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的永久采樣口, 安裝符合HJ/T 1 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并滿足 GB/T 16157 規定的采樣條件。
6.2.2 排氣筒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 規定執行。
6.2.3 排氣筒中 VOCs 濃度限值是指任何 1 h 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 1 h 的采樣獲得濃度值;或在任何 1 h 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 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6.2.4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的采樣,一般采用連續 1 h 采樣獲得濃度值。
6.2.5 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 1 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 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
6.2.6 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 4 規定的方法執行。
表 4 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
項 目 | 標準名稱 | 標準號 |
?苯 |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定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 HJ 583 HJ 584 HJ 734 |
甲苯 | ||
二甲苯 | ||
總VOCs | 氣相色譜法 | 附錄 Ca |
a:測定方法標準暫參考所列方法,待國家發布相應的方法標準并實施后,停止使用。 |
6.3 監測工況要求
6.3.1 對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或限期治理后的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不應低于設計工況的 75%。對于監督性監測,不受工況和生產負荷限制。
6.3.2 生產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 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6.3.3 集裝箱制造生產線排氣筒應安裝 VOCs 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在任何情況下,集裝箱制造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集裝箱制造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斷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措施的依據。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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