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2-13 來源:互聯網
一、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氣污染物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為落實《大氣法》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研究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批)(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大氣名錄》)。
二、篩選思路
為體現將保障公眾健康作為重要立法目的的精神,除《大氣法》外,新修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別增加了要發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和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的條款規定。此外,國務院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在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的基礎上,發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2017年12月,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原衛生計生委發布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批)》(以下簡稱《優控名錄》)。
化學品是人類有意生產的和自然界本身存在但經人類加工并利用的化學物質;化學污染物是進入環境的化學物質。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及優先控制化學品等名錄,實質上都是基于風險評估方法,考慮化學物質固有危害和暴露情況,篩選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較高環境與健康風險的化學物質。其中,優先控制化學品(化學物質)名錄主要體現“該管”的原則,重點篩選應當優先管控的化學物質;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等則是本著“能管”的原則,從優先控制化學品(化學物質)名錄中,篩選出具有國家排放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且可以實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學物質。
基于以上思路,**批的《大氣名錄》在《優控名錄》基礎上篩選出向大氣環境排放的、具有國家排放標準和監測方法、可以實施管控的化學污染物。
三、篩選過程
《大氣名錄》篩選過程如下:一是建立初篩名單。將《優控名錄》中的22種化學物質作為初篩名單。二是編制形成《大氣名錄》。在初篩名單基礎上,篩選出同時具有國家排放標準和監測方法的污染物,并綜合考慮與現有環境管理基礎和要求相銜接,形成《大氣名錄》,包含11種(類)污染物。
四、情況分析
(一)涉及的污染物種類
《大氣名錄》中的11種(類)污染物,包括6種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5種(類)重金屬和類金屬及其化合物。
(二)涉及的排放行業
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大氣名錄》中的11種(類)污染物涉及4個門類下的14個大類。其中,涉及的4個門類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涉及的14個大類包括采礦業下的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等2個大類;制造業下的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等9個大類;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下的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1個大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下的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等2個大類。
五、管理要求
這是《大氣法》實施以來擬發布的**批《大氣名錄》,今后還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改善環境質量需求以及實際環境管理能力,適時更新名錄。
同時,按照《大氣法》要求,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既要對污染物實行源頭風險管理,切實履行風險防控義務,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環境與健康風險;又要落實排污許可和開展監測等污染源環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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