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0-27 來源:互聯網
1月1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公告,公告就消費者對“藥妝品”概念的疑問作出了解答,稱:“
為何國外有所謂的“藥妝品”,而我國化妝品法規中并沒有“藥妝品”概念?對此,國家藥監局回應稱:“避免化妝品和藥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國(地區)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此次國家藥監局也指出,我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
值得關注的是,雖然“藥妝”概念在我國屬于違法行為,但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依然經常可以見到一些打著“藥妝”招牌的產品。
森田客服的工作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品牌名稱在臺灣地區叫作“森田藥妝”,而在內地則受到相關部門規定,僅稱“森田”。但在森田官方微信訂閱號和森田官方微信公眾號中依然自稱為“森田藥妝”。
此外,北京商報記者在走訪調查時也發現,部分藥店中也銷售化妝品,但對于是否具有治療效果,店員的回答卻不盡相同。
對于化妝品是否可以在藥店出售,上海衡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潤東在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藥店出售化妝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許可的營業執照上,核準的經營范圍中有無‘化妝品’類別,如無則屬于違法行為。”
資深營銷專家張兵武則表示,化妝品之所以稱是藥妝品牌,**是建立在消費者對于產品的認知上,消費者普遍認為藥妝的安全指數和功效指數都會更高,另外稱藥妝也可以幫助品牌進入一些特殊渠道,例如醫藥渠道、醫療美容渠道等。
特別的是,經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有些品牌雖然打著“藥妝”旗號,但產品并非“安全可靠”。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對于化妝品的命名、宣傳和生產等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上海衡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紅俊表示,違反上述規定宣傳化妝品的,由相關部門依據具體情況,對生產部門可以處以警告、責令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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