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R建材指令:305/2011/EU
歐盟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新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筑產品都將加貼CE標志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新的法規對建筑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程序要求及技術語言將更透明,更嚴謹,更精準。保證歐盟用戶(建筑師、工程師、施工人員)選擇*適合建筑工程預期用途的產品。CPR法規將適用于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筑產品,如:門窗、壁紙、建筑顏料、鋼纖維、土工、玻璃棉等保溫材料、地板、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防水材料、結構木料、交通信號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熱設備等,歐盟CPR法規除了六項基本性能要求以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筑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
該法規除了6項基本性能要求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筑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不僅如此,新法規還在原來約束建筑產品制造商的基礎上,針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建筑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做了全新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入歐盟的建筑產品提供統一的性能評價方法,通過使用共同的技術語言,確保所有建筑產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1 機械阻力及穩定性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載荷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裝置或安裝的設備遭到損壞;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突發火災時: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勢向臨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員能逃離該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營救;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3 衛生、健康與環境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其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釋放有毒氣體;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驓怏w;
——釋放有害輻射;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落、碰撞、燒傷、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5 噪音防護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節能及保溫
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及人員情況,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風裝置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上保證使用盡可能少的所需能量。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內的任何產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CPR指令協調標準
衛浴產品
EN 997:2012, EN 14055:2010, EN 14528:2015,
EN 14688:2015, EN 14526:2015
木基板
EN 13986:2004
鋼結構
EN 10025-1:2004, EN 10088-4:2009,
EN 10088-5:2009, EN 10210-1:2006,
EN 10219-1:2006, EN 1090-1:2009/A1:2011
土木織物
EN 13249:2000/A1:2005,
EN 13250:2000/A1:2005,
EN 13251:2000/A1:2005,
EN 13252:2000/A1:2005,
EN 13253:2000/A1:2005,
EN 13254:2000/A1:2005,
EN 13255:2000/A1:2005,
EN 13256:2000/A1:2005,
EN 15381:2008, EN 1538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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