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2017年6月14日,歐盟官方公報(OJ)正式發布法規(EU)2017/1000,將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PFOA相關物質加入REACH法規的附件17中,成為第68項受限制的物質。該法規要求,2020年7月4日起,當物品或混合物中PFOA及其鹽類含量≥25ppb,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者總含量≥1000ppb時,不得被用于生產或投放市場。
具體的限制條款如下:
68.全氟辛酸(PFOA)
CASNo335-67-1
ECNo206-397-9
及其鹽類
包含一個直鏈或支鏈氟代庚基基團,化學式為C7F15-,直接連接在另一個碳原子上,作為一個結構元素的相關物質(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
含有一個直鏈或支鏈氟代辛基基團(化學式為C8F17-)作為一個結構元素的相關物質(包括其鹽類和聚合物)。
下列物質不包括在內:
-C8F17-X,其中X=F,Cl,Br.
-C8F17-C(=O)OH,
C8F17-C(=O)O-X’或C8F17-CF2-X′(X’=任何基團,包括鹽類)
1.自2020年7月4日起,該物質本身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
2.自2020年7月4日起,當PFOA及其鹽類的含量≥25ppb,PFOA相關物質單項或多項的總含量≥1000ppb,不得被用于生產及投放市場:
(a)作為其它物質的組分;
(b)混合物;
(c)物品。
3.針對以下產品,第1段和第2段的實施時間規定如下:
(a)自2022年7月4日起,針對:
(i)用于生產半導體的設備;
(ii)乳膠印刷油墨。
(b)自2023年7月4日起,針對:
(i)保護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危害的紡織品;
(ii)用于醫用紡織品、水處理過濾、生產流程和污水處理的薄膜;
(iii)等離子體納米涂層。
(c)自2032年7月4日起,針對93/42/EEC指令范圍內除植入醫療裝置以外的醫療設備。
4.以上第1及第2段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在(EC)No850/2004法規附件I的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基磺酸及其衍生物;
(b)在生產碳鏈長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時,會不可避免地產生該類副產品;
(c)根據本法規Article18(4)點(a)到(f),被用作獨立的中間體。
(d)作為另一個物質或混合物的組分,被用作:
(i)生產90/385/EEC指令范圍內植入醫療器械;
(ii)用于膠片、紙張或印刷板的感光涂料;
(iii)用于半導體的光刻處理過程或復合半導體的蝕刻過程;
(e)在2020年7月4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壓縮消防泡沫混合物,或用于生產其他滅火泡沫混合物。
5.以上第2(b)段不適用于下列滅火泡沫混合物:
(a)在2020年7月4日之前投放市場;
(b)符合上述4(e)要求生產的,用于培訓用途,對環境的排放*小化,且收集的廢水可被安全處理。
6.以上第2(c)段不適用于:
(a)2020年7月4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符合上述4(d)(i)要求生產的植入醫療設備;
(c)符合上述4(d)(ii)要求的覆蓋感光涂層的物品
(d)符合上述4(d)(iii)要求的半導體和復合半導體。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的用途:
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和PFOA相關物質具有耐摩擦、低介電能力、耐熱性和耐化學試劑,以及低表面能等特殊性質。它們被廣泛應用于各種領域,如氟聚合物和氟橡膠的生產,作為滅火泡沫的表面活性劑,以及在紡織和造紙生產中提供防水、油脂、防油或防污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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