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 2002/95/EC以及歐盟新ROHS 2.0 - 2011/65/EU
歐盟RoHS介紹
RoHS是《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
RoHS是進入歐盟市場產品及材料的環保證明,該指令屬于強制要求涉及該指令的產品或材料不能出具RoHS環保證明將無法進入
市場銷售。如果你的產品被提出RoHS要求或將要銷往歐洲市場,請與我們聯系盡早辦理權威RoHS報告證明。
2003年2月,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以2002/95/EC號文正式公布該指令。
2006年7月1正式進入強制實施階段。
2011年7月21日,RoHS2.0即RoHS指令修訂版(2011/65/EU)取代了舊版RoHS指令(2002/95/EC)。
RoHS主要針對電子電氣產品中的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s、多溴聯苯醚PBDEs六種有害物質進行限制。
RoHS指令提出意義在與配合WEEE指令提倡環保節約能源。
WEEE是《電子電氣產品的廢棄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縮寫。該指令由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提出,歐盟成員國2005年8月13日起開始強制實施。其主要目的是預防廢棄物的產生,其次是為方便廢棄物進行再回收、再使用、
再制造,減少資源浪費。
注:涉及RoHS的歐盟成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
西班牙、瑞典、英國、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馬耳他、波蘭、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
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
歐盟RoHS指令涵蓋產品范圍
家用電器、照明電器、IT和電信設備、電動工具、五金配件、低壓電器及電子元器件、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
歐盟RoHS測試規定的有害物質含量限值及測試方法
歐盟規定的各項有害物質含量限值均質材料中為:
鎘Cadmium(Cd) 100PPM
鉛Lead(Pb) 1000PPM
汞Mercury(Hg) 1000PPM
六價鉻Chromium hexavalent(Cr6+) 1000PPM
多溴聯苯PBBs 1000PPM
多溴聯苯醚PBDEs各為 1000PPM
- PPM:固體的濃度單位1PPM=1毫克/千克
-均質材料:就是用物理方法無法再進行細分的材料
RoHS測試分類
按照材料分類,RoHS在測試的過程中可把材料分為金屬、非金屬兩大類,
按照標準要求要求金屬需要測試完鎘、鉛、汞、六價鉻(四項)構成完整的RoHS報告。
非金屬需要測試完鎘、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六項)+ 鄰苯4項 構成完整的RoHS2.0報告。
按照測試方法可分為光譜掃描方法和化學方法,光譜掃描提取區間性結果。
化學方法可分析出各重限制物質的具體含量。
按照產品的材料構成RoHS可分為原材料測試、半成品檢測、整機檢測。
RoHS相關指令
1.歐盟94/62/EC指令簡稱:包裝和包裝廢物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名:關于包裝和包裝廢物的1994年12月2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94/62/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包裝廢棄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廢棄物定義所覆蓋任何包裝或包裝材料,排除生產剩余物。
94/62/EC對有害物質的控制:在每種均質物質中鉛/汞/鎘/六價鉻四種重金屬之和不超過100PPM。
2.美國CONEG
CONEG全稱美國東北州州長聯合會(Coalition Of northeastern Governors)
CONEG是于1976年由美國東北部8個州的行政長官成立的無黨派地方組織,CONEG的資源節省委員會*早于1989年為減少包裝
及包裝中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而制定了一個地方性法規,開始是在CONEG所屬的8個州實施,到2004年這一法規已經逐漸被全美
19個州所接受,現在其他一些州甚至包括美國國會已經起草有關該方面內容的立法,這個法規就是在業界非常有影響力的TPHC
(The 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俗稱CONEG包裝測試,該法規現在已經被美國環保署EPA制定為包裝用品毒性要求。
目前該法規限制包裝中鉛(Pb)、鎘(Cd)、汞(Hg)、六價鉻(Cr)四種重金屬的總和不超過100mg/kg(100PPm)。
RoHS 2.0 - 2011/65/EU 介紹
2011年7月21日,RoHS2.0即RoHS指令修訂版(2011/65/EU)取代了舊版RoHS指令(2002/95/EC),歐盟各成員國已于
2013年1月2日前將RoHS2.0更新到當地法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包括被2002/95/EC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在原有的限制物質不變的情況下,又選定增加4種鄰苯類物質物質(DEHP、DBP、BBP和DIBP)作為增加的限制物質。
DEHP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B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DIB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3.RoHS2.0與舊版RoHS指令的區別
RoHS2.0主要從產品范圍、限制物質、寬免機制和責任明確等重要方面做了重大修改,針對舊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內容如
適用范圍、符合性評估方法、各相關方責任、豁免申請等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明確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責任,
更便于企業執行,操作性更強。
RoHS2.0 除新增了一些內容外,還將舊版RoHS指令后續發布的若干個增補件(2005/618/EC、2005/717/EC、2005/747/EC、
2006/310/EC、2006/690/EC、2006/691/EC、2006/692/EC、2008/35/EC、2008/385/EC、2009/428/EC、2009/443/EC、
2010/122/EU、2010/571/EU)均融合在一起,使其成為一個完善的版本,便于各方的使用。
RoHS2.0*大的一個亮點是,它變成一個CE標志的指令,至此電子電氣產品只有在符合LVD(安全)、EMC(電磁兼容)、
EuP(能效)和RoHS(有害物質限制)四項指令時,才能加貼CE標志。
4.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工業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5.豁免機制
采納現有豁免條款并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長有效期: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類產品和第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長為5年;
—而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長為7年。
6.增加市場監督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不不符合產品的數量,
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
相關生產商應該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