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01 來源:互聯網
歐盟委員會公布了(EU) 2018/2005,該新法規規定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都要符合REACH附錄XVII第51項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IBP,DEHP,DBP和BBP)的要求,此法規2019年1月7號生效,重要內容詳見以下:
1. 增加DIBP要求,因此REACH附錄XVII第51項的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酯變為以下四種:
2. REACH附錄XVII第51項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簡述如下:
限用情況 | 鄰苯二甲酸酯限值 | 生效日期 |
含有3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已生效 |
玩具和兒童用品中不得使用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19.1.7note 1 |
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20.7.7note 2 |
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鹽酯(DEHP, DBP, BBP,DIBP)的其他物品不得投放市場(第3點所列物品除外)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20.7.7note 3 |
Note 1:這個時間是指法規(EU) 2018/2005 的生效時間
Note 2:這個時間是指含有DEHP, DBP, BBP,DIBP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Note 3:這個時間是指含有DEHP, DBP, BBP,DIBP的其它物品(除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外)不得投放市場
3. 物品(除了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不適用于:
注意:
a. “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質材料:
b. “長時間皮膚接觸”是指每天持續接觸時間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接觸時間超過30分鐘.
c. “兒童護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進兒童睡眠、舒緩、衛生、喂養或吸吮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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