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工作,規范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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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嚴格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一)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可自行開展危險廢物鑒別,也可委托第三方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包括自行開展鑒別的單位和接受委托開展鑒別的第三方單位,下同)對鑒別報告內容和鑒別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二)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滿足《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見附)有關要求,并在危險廢物鑒別信息公開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登記;未在信息平臺登記的單位開展的危險廢物鑒別,其鑒別結論不作為環境管理相關依據。
(三)應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固體廢物包括:
1.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確定是否具有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的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2.依據《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有關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開展鑒別的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存在錯評漏評或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危險特性判定結果存疑的固體廢物。
3.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日常環境監管工作中認為有必要,且有證據表明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4.突發環境事件涉及的和歷史遺留的等無法追溯責任主體的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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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范危險廢物鑒別流程與鑒別結果應用
(一)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前,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在信息平臺登記擬委托開展或自行開展危險廢物鑒別情況,并選擇危險廢物鑒別單位。
(二)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嚴格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等國家規定的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三)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將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四)對信息平臺公開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存在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省級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提出評估申請,并提供相關異議的理由和有關證明材料。完成評估后,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將評估意見及按照評估意見修改后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信息平臺,再次向社會公開。
對省級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評估意見存在異議的,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可向全國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作為危險廢物鑒別的*終結論。
(五)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在信息平臺公開后十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鑒別結論作為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和申請排污許可證等的依據,以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進行日常環境監管、執法檢查和環境統計的依據,同時可以作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動態調整的依據。
鑒別結論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一致的,應判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應及時變更固體廢物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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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
(一)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成立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成立省級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
(二)生態環境部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平臺。信息平臺主要為企業、公眾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免費的信息公開服務,不對危險廢物鑒別單位、鑒別報告等信息進行人工審核、修改等。相關單位應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的委托單位信息,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及其人員信息,待鑒別的固體廢物、鑒別結果以及鑒別報告等情況,并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依據《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綜合考慮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業績、信用記錄(包括危險廢物鑒別單位人員信用記錄)、專業技術力量、鑒別成果及其質量等,不定期組織對危險廢物鑒別單位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信息平臺公開。
(四)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及鑒別報告開展復核,對申報信息不實、鑒別程序不規范、鑒別結論有誤及其他弄虛作假的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和相關人員在信息平臺公開。
本通知不適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險廢物鑒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