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種考慮?如何操作實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首次提出后,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生態環境部2019年印發實施《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后,山東、江蘇等地已經探索開展了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關工作,效果良好。下一步,在“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實施過程中,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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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名錄》豁免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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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其具體含義如下:
1)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需要強調,除“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以及收集過程豁免條件下危險廢物收集并轉移到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轉移危險廢物的,均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收集豁免條件,收集單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收集并轉移至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集中收集后的貯存以及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利用豁免條件,利用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利用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填埋(或焚燒)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填埋(或焚燒)處置豁免條件,填埋(或焚燒)處置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填埋(或焚燒)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5)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水泥窯協同處置豁免條件,水泥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協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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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于滿足利用或處置豁免的危險廢物,如在利用或處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業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環節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是否適用衍生原則?
答:《名錄》第三條規定“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預處理環節不在所列的豁免環節,因此,該環節不能豁免。另外,《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險廢物屬性。因此,豁免的處置環節產生的廢物仍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等確定其危險廢物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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