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第37個國際 消費者權益日前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6-2018年度青島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首次發布青島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白皮書》,同時發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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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受理消費者權益糾紛78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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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至2018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受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786件,其中食品類案件290件,藥品類59件,種子及化肥等農用品類125件,其他普通消費品294件;涉及商場、購物超市399件,涉及網絡購物平臺219件。據統計,2015-2018年度青島兩級法院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分別為199件、231件、272件和283件,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且案件類型多樣,包括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兩大類20多種案件類型,涉及消費領域的方方面面。食品藥品類、農資類、汽車類和其他普通消費品類案件是當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焦點,食品、藥品類占全部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件的44.4%,農資類案件數量顯著增加。此外,職業打假現象普遍存在,3年來“職業打假人”在青提起訴訟151件,占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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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類消費糾紛仍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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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是人們生存的基礎,如何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近3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理食品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件290件,藥品類案件59件,占全部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件的44.4%,該類案件仍然是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的主流。這些案件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劑的濫用、標簽標識錯誤、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性能與宣傳不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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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中顯示,“三無”食品仍是當前食品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產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如果不具備上述應標注的內容,即是“三無食品”。目前,有些交易平臺管理不夠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販有空可鉆,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經銷“三無食品”。“三無食品”有可能是過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劑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廠生產的食品,食用該類食品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商家銷售“三無食品”,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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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性能與宣傳不符也是食品、藥品類案件經常遇到的問題,特別是在保健品和藥品領域,生產者和銷售商為了促銷商品,夸大或者編造保健品和藥品的功效,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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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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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年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逐年增長的態勢,青島兩級法院整合審判資源,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針對大多數消費者權益案件標的額小、爭議不大的特點,以“平息紛爭”“快捷維權”“減少訴累”為目標,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就訴調對接及司法確認進行溝通協商,推進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銜接,建立化解消費者權益糾紛的長效機制。引入技術調查官、技術專家、專家輔助人制度,通過專家參與庭審提供意見,委托技術調查官對案件所涉專業技術問題進行核查,幫助法官準確認定事實、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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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還對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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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應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權益被侵害時,勇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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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費憑證,一旦出現消費糾紛可以提供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避免維權時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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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糾紛發生后,可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請求消保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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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理性維權,合理解決糾紛,對于訴求超過法律限度的或謀求不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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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院發布消費者權益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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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8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涉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786件。案件的總量逐年增長,案件的類型逐漸多樣化。其中,涉種子及化肥等農資類案件比重上升,電子商務消費案件受到廣泛關注,職業打假案件普遍存在。此次發布的具有典型意義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涉及商品標識錯誤、“三無”食品、“以舊充新”、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職業打假”等受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特別是針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采取“以舊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進行了重點評述。希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例,使公眾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督促經營者良心生產、誠信經營,提供優質的商品和服務,引導消費者積*維權,共同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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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以舊充新構成欺詐
經營者退款3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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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8年4月12日,江某在某通訊器材店訂購iphone7plus手機一臺。后江某認為該機并非全新機,遂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手機購買日期為2017年7月3日且設備之前有更換部件維修記錄。江某訴至法院,要求退貨并給予3倍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通訊器材店隱瞞手機曾經銷售過的真相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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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該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案件焦點是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該案中通訊器材店明知所售手機曾經銷售過,仍作為全新手機向江某銷售,構成欺詐。法院判令通訊器材店退還貨款并承擔3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經營者不法行為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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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水源地違法種植
農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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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6年4月,張某先后向崔某購買16900元某品牌蘿卜種。將蘿卜種植后,張某發現蘿卜出現抽薹現象,影響收成及下一季種植,遂將崔某、品牌經銷商及進口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55200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的蘿卜種植地位于萊西市產芝水庫庫區,該區域被萊西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農業種植。法院認為,產芝水庫承擔向萊西市自來水公司和青島市自來水公司供水的職責,是飲用水水源地。為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政府禁止在該庫區范圍內種植農作物。張某違反上述強制性法令在該區域內種植蘿卜,其種植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故張某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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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見,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才受法律保護,違法行為和非法利益無法獲得法律的維護和救濟。該案中,萊西市人民政府為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明令禁止在產芝水庫庫區進行農業種植,并設置了產芝水庫生活飲用水源地保護宣傳牌,而張某違反強制性法令,仍將蘿卜種植在產芝水庫庫區,其所使用的農藥、化肥必將造成飲用水污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違法和利益非法的屬性使其種植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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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進口食品未檢疫
網商被判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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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8年8月6日,趙某從申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法國軍糧”套餐,包括雞肉、牛肉等,支付了價款4200元。后趙某發現所購食品無中文標簽,趙某認為申某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審理后認為,申某銷售的涉案食品系從法國進口,但未有證據證明該食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及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判決申某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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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進口食品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安全管理。根據法律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且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食品安全問題關系民生,進口食品的安全監管是防止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對境內造成影響的重要保障。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口食品,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的隱患,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申某作為進口食品經營者,應對其銷售的涉案食品已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未能提供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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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調和油未標明配比
原告索賠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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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6年11月6日,江某某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橄欖葵花油、某品牌橄欖葵花食用油及七桶某品牌橄欖玉米油共計1526.8元。后江某某以該食用調和油未標明原料油的含量為由,起訴要求某超市退還貨款1526.8元并賠償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5268元。法院審理后認為,生產廠家提交了該案商品的檢驗報告及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油料及油脂分技術委員會回復函,可以證實該商品作為食用調和油,不屬于強制性需要標明添加量的范圍。江某某沒有證據證明該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會因未標注原料油配比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問題和人體健康的危害,故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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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包裝上的標簽應當強制性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生產者的相關信息、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標號等信息。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食用調和油的標識未標明原料油含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應標識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該案食品調和油的配料成份橄欖油、玉米油均系普通食用植物油,不屬于應標識含量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在標簽中標明含量不是目前行業相關標準的強制要求,因此無需對購買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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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延伸
“職業打假”該不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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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以來,民間打假力量不斷發展,甚至出現產業化的趨勢。在青島近3年審理的786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有151件系“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占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總數的19.2%。隨著“職業打假”案件的增多,社會各界對“職業打假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是否可以支持懲罰性賠償金有很多爭議。為此,青島中院通過昨日發布的《白皮書》也表明了自己的態度:“職業打假”應當被支持,雖然該行為有一定弊端,特別是采取“埋雷”“纏訴”等方式打假,但不應將其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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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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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韓某從某批發超市先后兩次購買了12瓶某品牌紅酒,支付價款共計20160元,韓某提供了購買過程的錄像視頻,記錄其進入超市購買紅酒、取貨、付款、攜帶購買的紅酒離開及上車查驗的全過程,錄像視頻還顯示紅酒酒瓶上、包裝紙箱上無中文標簽及中文說明。韓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某批發超市返還貨款并支付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一審法院認為,韓某是職業打假人,其在某批發超市購買涉案紅酒的目的是為了營利,不屬于消費者。韓某未舉證證明其因購買涉案紅酒受到損害或者紅酒沒有中文標簽會影響食品安全,某批發超市不應賠付懲罰性賠償金,故判決雙方相互退還貨物和貨款。二審法院認為,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時,就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因此,韓某應屬于消費者的范疇。韓某雖然未飲用涉案紅酒,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但因某批發超市實施了向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韓某即有權主張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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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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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二審法院對“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地位和其懲罰性賠償訴求作了肯定的認定。主要考慮的是判斷消費者的標準,不應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如果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購買主體可認定為消費者。“職業打假”關注的重點不應是消費者是否因生產者或銷售者的“欺詐”行為作出錯誤的判斷,而是生產者或銷售者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此外,“職業打假”對凈化市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其重要的作用。現實中不少普通消費者怠于維護其自身合法的消費者權益,使不法商販難以被追責,不法商販非法獲利遠遠大于其違法成本,市場難以得到凈化,而知假買假者不同于一般消費者,維權意識比較強烈,他們對假冒偽劣產品有著相當的敏感度,維權往往容易成功,更宜于凈化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