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在“3·15” 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之際,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發布濰坊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引導消費者積*理性維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廣大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依法誠信經營,共建和諧美好的消費市場環境。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商家 虛假宣傳、網絡消費維權、“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維權”等案例被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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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出售標識存在缺陷的食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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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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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某實業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從濰坊某商貿公司購買大米作為春節福利發放給員工,并支付了全部價款。2017年3月16日開始,陸續有員工反映大米存在氣味異常等質量問題。經查,涉案大米包裝生產日期噴碼模糊,沒有注明保質期。實業公司以涉案大米質量不合格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商貿公司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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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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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貿公司作為食品的銷售者應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作為預包裝食品零售公司,應對預包裝食品是否符合《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規定進行檢查,該檢查包括標簽上是否表明保質期、生產日期等。涉案大米包裝上未表明保質期,生產日期噴碼模糊,商貿公司仍然銷售。因此,該商貿公司的行為屬于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向實業公司返還大米購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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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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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 食品安全法》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等事項,銷售者銷售的食品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商品時應仔細查看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等重要信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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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商家虛假宣傳應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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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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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在濰坊某手機賣場以999元價格購得紅米手機一部。該手機賣場以條幅、店堂告示等形式發布“在全國大型商場所有的優惠政策您都可以享受到”、“手機買一贈一”等宣傳內容,但趙某未享受上述優惠活動,趙某認為上述宣傳內容屬“含有虛假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遂向工商局舉報。工商局認定此廣告未經工商部門審批,含有虛假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屬違法行為。趙某以該手機賣場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該手機賣場兌現“買一贈一”承諾,要求賠償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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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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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手機賣場以條幅、店堂告示等形式發布的宣傳內容不全面,不真實,系引人誤導的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法院終審判決手機賣場再賠償趙某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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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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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廣告對于產品的銷售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商家都想將自己的產品包裝的光鮮亮麗,這本無可厚非,但為了博人眼球,超越事實的夸大,就屬于虛假宣傳了,這對于消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該案的判決說明了,法律對虛假宣傳零容忍,同時警示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任意夸口有風險,廣告發布需謹慎,產品質量好、服務水平高,才是*好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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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消費者受欺詐可獲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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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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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在京東上注冊網絡店鋪銷售玉制品,2016年9月22日至23日逄某在該店鋪促銷期間購買該網店的手鐲,產品介紹內容為:“【珍寶】優質羊脂玉 白玉手鐲 多圈口可選 可遇不可求 附鑒定證書 內徑58mm,乳白而不是僵白,油油的上手更油潤,沒有雜質沒有黑點,厚度寬度都非常扎實用料足”,載明京東秒殺價為3680元。 上述商品的商品描述為優質羊脂玉與其鑒定證書載明的和田玉內容不符,屬于以次充好。逄某要求某公司進行賠償,形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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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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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逄某從武漢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和田玉手鐲,商家在網站中描述為“優質羊脂玉”,但其鑒定證書僅載明是和田玉,而和田玉分為多個等級,羊脂白玉系*高等級,并且其還介紹商品“沒有雜質沒有黑點”,該宣傳行為已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此支持逄某要求該貿易公司賠償3倍價款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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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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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絡購物已經成為廣大消費者的選擇。網絡商鋪與傳統線下商鋪的區別,就是商品不可現場辨識,只能憑借網上店家的宣傳頁面等辨別商品的品牌、型號等基本產品信息。于是,部分網絡商鋪利用這種差別,在出售商品時,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行為,尤其玉制品等產品等級比較復雜的產品,消費者更應該仔細觀察,防止上當受騙。如果商家存在“以次充好”,構成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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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網絡消費維權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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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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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王某于2018年11月8日通過網絡平臺在邵某某開設的淘寶店購買電動四輪車一輛,王某付款7700元后,賣家通過物流發貨,王某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貨物。王某當即發現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邵某某、淘寶網絡公司退還購物款7700元、支付三倍賠償金23100元,合計3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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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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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起訴后,邵某某主動表示愿意與王某進行協商。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本案不到十天時間調解結案,減少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維護了消費者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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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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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快捷便利,但因為交易形式不是傳統的當面挑選、驗貨的方式,容易因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此提醒網絡購買人收到貨物后及時驗貨,若發現質量存在問題及時維權,**時間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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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產品使用方法未作明確說明造成損失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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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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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底,王某自徐某處購買了青州某塑料公司生產的長壽灌漿膜與長壽流滴膜,用于蔬菜大棚薄膜覆蓋。后王某在該大棚內種植芹菜,芹菜生長過程中,大棚內水汽凝結,附著于薄膜上未能流滴,導致棚中的芹菜發生腐爛,經評估機構認定芹菜損失價值為39000元。因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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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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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自徐某處購買青州某塑料公司生產的大棚薄膜,在使用過程中因薄膜凝結水汽大面積滴水,造成芹菜腐爛,形成糾紛。該塑料公司稱其薄膜覆蓋具有特殊要求,即要求兩層薄膜同時上,并要求自然風干后才能使用。經查,產品上既無相關使用方法標識,在生產銷售過程中亦未對具體的使用方法予以說明,造成該產品存在標識與使用方法的缺陷,導致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王某作為種植大棚芹菜專業戶,覆蓋薄膜的第三天即發現有大量水滴,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造成芹菜全部腐爛,對其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綜合分析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塑料公司、徐某承擔了5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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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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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具有特殊使用方法的產品,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均負有提示說明義務。即便產品質量合格,但因生產者、經營者沒有盡到充分說明義務,消費者沒有掌握正確使用方法導致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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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缺陷產品給用戶造成可得利益損失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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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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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壽光市蔬菜種植戶,2014年7月25日,張某從壽光某種子公司購買7袋(寶松65有機松花菜種子,單價110元/袋,總計770元。張某種植以后,在收獲時發現所購種子生長的菜品與宣傳不符。張某向壽光市農業局報案后,壽光市種子管理站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鑒定地塊的花椰菜屬早熟結球花椰菜品種,與寶松65花椰菜品種介紹的松花菜品種不一致”。壽光市價格認證中心在現場查勘后,認定張某可得利益損失為66956元。雙方因“可得利益損失”是否屬于賠償范圍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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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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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張某的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法院遂結合鑒定報告、壽光農產品物流園有限公司蔬菜交易管理部調取的菜花價格統計、壽光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判決在扣除殘值后對可得利益損失作出認定,并判決種子公司進行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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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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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購種價款、種植投入、為獲賠支付的鑒定費、交通費等直接損失,還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正常種植沒有質量問題的種子預計可以獲得的收入減去種植質量有問題的種子所實際獲得的收入之差。在此提醒,廣大農民朋友若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損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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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知假買假”應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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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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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于2016年4月10日從高密某百貨購物中心購買濰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脈百氏”牌蜂蜜一瓶,并委托江蘇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驗科進行了檢驗,經檢測蜂蜜指標不達標。遂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5月5日分多次該購物中心購買了大量蜂蜜共計人民幣96794.72元。隨后,張某以高密百貨購物中心銷售假貨為由,請求高密百貨購物中心按購貨款十倍967947.2元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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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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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張某先購一瓶蜂蜜,后多次大批量從百貨購物中心購買蜂蜜,顯然不是為了家庭消費,而是有意識地“知假打假”行為,不屬于消費者的范疇,法院遂判決駁回張某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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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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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一直以來備受爭議,“職業打假人”通過訴訟手段為“維權”,并不是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措施為自身牟利,嚴重違背誠信原則,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巨大浪費,也影響司法的權威,不應倡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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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有處理食品安全投訴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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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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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1日及10月7日,周某分三次向濰坊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進行投訴,投訴內容為:我在你局轄區超市購物時,買到了過期食品。該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周某投訴后依法進行了調查處理。截至2018年7月4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該市場監督管理局仍未對周某的投訴進行答復,已超過90日法定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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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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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一十五條**款以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具有處理食品安全投訴的法定職責,并且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本案周某于2017年9月11日及10月7日分次向該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該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后進行了調查,并對部分商戶進行了行政處罰,積*履行相關法定職責,但沒有依據上述《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終,法院判決責令市場監督管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周某的投訴作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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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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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咨詢、投訴、舉報往往對監督管理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證據,有針對性地打擊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此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因此,及時對咨詢、投訴、舉報進行處理回復是體現社會共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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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銷售、購買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豬肉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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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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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 2017年8月,賈某某、藺某某(以上二人系夫妻關系通過他人介紹,先后從孫某某、湯某某等養豬戶手中收購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豬25頭,后屠宰并對外銷售,其中劉某某等4人購買了豬肉餡、馬某某等人購買了豬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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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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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某、藺某某等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使大量未經衛生檢疫檢驗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瀕死、病死豬肉流入食品市場,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判處賈某某、藺某某等人九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至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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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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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們*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衛生標準與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國家為了保證食品生產和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僅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應當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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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銷售假藥判處刑罰的同時適用緩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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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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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以7元/盒的價格購進河南健華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筋骨痛安蟲草蝮蛇膠囊200盒,其明知是假藥仍將該藥品銷售給董某某10余盒。經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乳山市公安局查獲產品認定的函》認定,該筋骨痛安蟲草蝮蛇膠囊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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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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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某購進沒有供貨單位資質證明及注冊批件的假藥,后將上述藥品銷售給他人,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構成銷售假藥罪。考慮到宋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對其適用了緩刑,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銷售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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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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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目的在于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考慮到宋某某系藥店經營者,為了防止其再次利用同樣手段危害公眾的身體健康,在判處緩刑的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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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消費服務領域的延伸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方面的維權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呈現出涉及領域廣、新類型案件多、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下一步,全市兩級法院將繼續以公正高效審理此類案件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落腳點,嚴格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著力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經營者誠信經營的理念,促進構建和諧消費關系,為全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