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要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就可主張“十倍價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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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男子劉某某在一購物平臺上購買了一款“ 香菇 脆片”的 休閑食品,食品的外 包裝上顯示有 脂肪的含量,然而,劉某某認為實際上該食品的脂肪含量不止這么多,于是拿著食品去相關部門 檢測,結果證實了他的想法。為了討一個說法,他將該食品的生廠商和經營商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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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包裝顯示脂肪6克檢測發現近4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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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1日,劉某某通過某大型購物平臺,向深圳市鴻皓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深圳鴻皓公司開設的“旗艦店”購買了187份“悠米香菇脆片”,訂單總金額為5千余元。次日,劉某某在同店鋪又購買112份該香菇脆片,訂單總金額為3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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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產品的外包裝顯示,脂肪含量為6.5g/100g,產品的委托方為深圳鴻皓公司,生產商為湖南國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湖南國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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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認為,該產品脂肪含量標注有貓膩,于是在2017年9月18日委托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進行檢測,《檢驗報告》顯示,案涉產品的脂肪含量為39.1g/100g。劉某某認為,該商品脂肪含量是其標識值的6倍有余,是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該商品給他帶來了損害,因此,該產品的負責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或生產者須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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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他將上述兩公司起訴至合肥包河區法院,要求退還其貨款8千多元,并且共同賠償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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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解]
生產商經營商稱不是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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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鴻皓公司認為,產品存在的僅是食品標識問題,是產品包裝標準存在瑕疵,不是食品安全問題,標識出現偏差時,企業的義務為及時糾正偏差,沒有賠償義務。“深圳鴻皓公司作為經營者,已經要求生產者湖南國泰公司提供案涉產品的《檢驗報告》,證明我方在采購案涉食品過程中履行了查驗義務。因此,應由產品生產者湖南國泰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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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國泰公司辯稱,營養成分超過標識并不必然適用《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條款。“農副產品有特殊性,其營養成分受到農產品原料的產地、季節、批次等因素影響。我們并非惡意進行錯誤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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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案件在審理階段時,經委托,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案涉商品的脂肪含量進行檢測,顯示案涉產品的脂肪含量為39.5g/100g。而《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相關規定,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相應規定,其中,食品中脂肪的允許誤差范圍為≤120%標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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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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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當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營養標簽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強制執行的標準。本案產品的脂肪含量大于標示值的120%,違反了規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且*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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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只要食品經營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就可以主張“十倍價款賠償”,不論這一行為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了實際損害,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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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包河區法院一審判決,湖南國泰公司、深圳鴻皓公司返還劉某某購物款8千余元及十倍賠償8萬余元。深圳鴻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