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廣東省 消費者委員會的一項 調查結果顯示, 抽樣的100家餐館中,有47家均設置了“*低消費” 霸王條款,*高的達5000元。有的 餐廳雖無“低消”,但會加收類似“包間費”或“ 服務費”等;有的設置“低消”后,還會收取服務費,涉嫌重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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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近50%的“中招率”,廣東消委的調查暴露出當前 餐飲企業*低消費亂象依然非常猖獗,而廣東僅僅是冰山一角,這種現象其實各地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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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強調,對于餐飲中設置*低消費這一“頑疾”,需要形成合力消除。
*低消費名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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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設置*低消費的問題其實并不是什么新鮮事,也是餐飲行業長期*為人所詬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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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這一“頑疾”,早在2014年11月,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就聯合頒布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低消費”;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中也明確提出,餐飲行業不得設置*低消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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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低消費問題有了明確的約束,但很多餐館仍然在以“人頭費”“包間費”等方式巧立名目,違規設置*低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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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預訂一下咱們飯店的包間。”在問清了具體人數,到店時間后,這家位于北京工體附近的飯店服務員主動提醒記者,飯店的包間雖然不設“低消”,但有200元的包間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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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間使用費是什么?”在記者的再三詢問下,服務員有些不耐煩,“在包間吃飯*后還會贈送大果盤,光是大果盤的價格200元也下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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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中,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還有的餐館會要求進包間就餐的*低就餐人數,人數不夠的,就要限制*低的人均消費;還有一些餐館,會對進入包間的客人強制按人頭收取茶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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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實踐中這么多餐館無視《辦法》的規定呢?北京市朝陽區一家海鮮店老板張華晨對法治周末記者解釋,大型包間的場地和服務成本相對較高,如果消費者長時間占用而消費較低,會給飯店的正常經營帶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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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大廳散座的翻臺率是包間的兩倍以上,有些大包間可能一晚上就只能翻一個臺。”張華晨直言,他們也曾取消過包間的*低消費限制,但不時就會出現一些顧客消費*低卻一直占著包間不走的情況,很影響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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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設置了包間的*低消費,至少能夠讓我們的包間收入‘物有所值’。”張華晨說飯館包間現在設置了稍低于飯館人均消費額的*低消費,只是為了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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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何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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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場所設置*低消費問題禁而不止,這正說明了一些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守法意識缺失,漠視相關法規權威和消費者權益。”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針對調查結果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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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指出,商家設置*低消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強迫性,實際上是在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作出了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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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公平交易、充分知情等各項權利,*低消費的設置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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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看來,餐飲業設置*低消費的亂象也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的法條相悖,“有些飯店包間的*低消費設置超過了人均消費平均值,這樣明明正常消費2000元的一頓飯,可能為了湊”低消“*終要消費3000元,相當于造成了1000元的浪費。”邱寶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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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商家的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但在調查中法治周末記者發現,對于商家的這種行為,消費者更多的只是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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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設置*低消費門檻的問題,記者隨機采訪了10位路人,他們均表示對此很反感。但有9人表示遇到此問題會先和商家協商,如果發現可能花不到“低消”的標準,就考慮坐大廳或者換別家吃這一問題,僅有1人表示如果商家態度很惡劣,可能考慮舉報:“但我應該向哪兒舉報,工商?還是食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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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消費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但與提供服務的商家相比,還是處在較弱的地位。”劉俊海認為,一些餐飲企業,尤其是大型餐館敢于“理直氣壯”地設置包間*低消費,就是因為知名度使其占據著主動權。加上進入包間就餐的多為宴請,很少會因為“計較”包間*低消費而放棄,商家包間費的設置正是抓住了消費者這一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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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委曲求全助長了商家違法設置*低消費的底氣,監管的缺失則更令很多商家“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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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雖明確規定了餐飲企業違反設置*低消費的相關規定可被處以*高3萬元的罰款,但不少商家向記者直言,平時都是嚴查消防和食品安全問題,很少有相關部門會就這個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實踐中也*少會有消費者去主動舉報,處罰規定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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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頑疾”需合力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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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查中,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有一些餐飲企業雖然沒有設置包間*低消費,但會對包間收取5%至10%的服務費,將此作為餐廳的“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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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東在北京國貿附近經營一家檔次中等偏上的中餐館,餐館設有8個包廂,沒有“低消”,但使用包廂要加收餐費10%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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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有的客人不能接受,但我們的包廂確實給客人提供了更安靜舒適的就餐環境,同時也有專人為包廂客人提供相較于大廳更優質的服務,包廂客人的上菜安排也是優先的,因此,現在很多客人都會提前預約包廂。”衛東覺得收取服務費不能算餐廳的“霸王條款”,而是提供了相應的“增值服務”,“沒有哪條法律規定不能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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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也認為,餐飲行業是充分競爭的行業,屬市場調節定價,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商家可以自行確定收費方式,但前提是依法依規、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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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場所取消*低消費之后,為了降低損失,可以適當收取服務費等費用,但前提是需定價公平合理,并盡到主動、充分、準確告知的義務,要讓消費者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自主作出決定和選擇。”陳音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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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則有不同意見,他覺得包間服務費、變相設置*低人數等本質上和設置*低消費沒有差別,都屬于商家的“霸王條款”,雖然看似做到了告知,讓消費者自己做選擇,但實質上只是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公平交易權并沒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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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僅不允許設置包間*低消費,但卻放任商家以其他形式來達到同樣的目的,根本達不到任何治理效果。”劉俊海指出,在企業自律失效的情況下,應進一步加大外界監管力量。執法監管是規范市場的根本,相關部門要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定期組織執法檢查,及時懲戒違法行為,加大商家違法成本,才能徹底鏟除行業“痼疾”,逐步規范并凈化餐飲行業市場。此外,行業協會也要積*推動行業自律,要制定行業規范,旗幟鮮明地反對*低消費以及其他變相形式,有效制止各種亂收費現象;消費者也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面對商家的不公平要求,應及時舉報并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