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孫女士在 日本料理店用餐時,購買了5瓶清酒,喝了3瓶后,她才知道這款清酒來自禁止 進口的區域。為此,孫女士將 料理店告上法庭,并索要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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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料理店應向原告支付10倍賠償金,即賠償6萬多元。據悉,料理店因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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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3瓶清酒 才知是來自核污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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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孫女士來到思明區的一家日本料理店用餐。當時,用餐花了2378元,此外她還買了5瓶清酒,每瓶1286元,一共花費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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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清酒后,孫女士喝了3瓶,還剩下2瓶。然而,事后經懂行的朋友提醒,孫女士才注意到這款清酒來自日本新潟縣,日文標簽也顯示“****使用新潟縣產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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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說,國家明令禁止從日本12個核污染區域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新潟縣就屬于禁止進口的區域之一。而且,這款酒沒有中文標識,也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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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她起訴認為,料理店應當“退一賠十”,退還6430元清酒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6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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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被告料理店對此有不同看法。料理店**質疑孫女士的身份,認為孫女士不是真正的消費者,而是為了獲取高額賠償故意購買清酒。她的行為不是合理的消費行為,因此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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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料理店還說,這款酒是從正規的進出口貿易公司采購的,即使孫女士要求賠償,也應該由源頭供應商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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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商家退錢并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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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法院認為,料理店未嚴格核實來源,銷售產自禁止進口區域的清酒,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清酒是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或說明書、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材料,也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貨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所以,料理店應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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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孫女士已經飲用3瓶,又未證明因飲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損害,料理店只需退還2瓶清酒的貨款,但賠償金仍以5瓶清酒的總價計算,10倍即為6.43萬元。孫女士應將未飲用的兩瓶清酒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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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料理店應向孫女士退還貨款2572元并支付賠償金6.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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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這款清酒為何禁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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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1年4月8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該公告明確: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潟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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