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孫女士在 日本料理店用餐,還額外買了5瓶清酒,經朋友提醒,她才得知這款清酒來自禁止 進口的區域。孫女士將對方告上法院。近日,廈門思明區法院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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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爭端
清酒來自禁止進口區域
到底誰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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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6日,孫女士來到思明區的一家日本 料理店用餐。用餐花了2378元,此外她還買了5瓶清酒,花費6430元,每瓶1286元。孫女士喝了3瓶,還剩2瓶。經懂行的朋友提醒,孫女士才注意到這款清酒來自日本新瀉縣,日文標簽也顯示“****使用新瀉縣產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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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說,國家明令禁止從日本12個核污染區域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新瀉縣就屬于禁止進口的區域之一。而且,這款酒沒有中文標識,也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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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時,被告餐飲公司對孫女士的身份提出質疑,認為孫女士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而是為了獲取賠償故意購買清酒。餐飲公司還表示,這款酒是從正規的進出口貿易公司采購的,即使孫女士要求賠償,也應該由源頭供應商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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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餐飲公司應履行首負責任制
退錢并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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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已發布公告,作為經營日本料理的餐飲公司未嚴格核實來源,嚴把食品安全質量,銷售產自禁止進口區域的清酒,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且該清酒是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或說明書、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材料,也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不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餐飲公司應依法按照首負責任制予以賠償,不得以存在上游供貨商為由拒絕先行賠付。由于孫女士已經飲用3瓶,又未證明因飲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損害,餐飲公司只需退還2瓶清酒的貨款,但賠償金仍以5瓶清酒的總價計算,10倍即為6.43萬元。孫女士應將未飲用的兩瓶清酒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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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餐飲公司應向孫女士退還貨款2572元并支付賠償金6.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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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思明區法院獲悉,餐飲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已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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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1年4月8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該公告明確: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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