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發揮警示作用,促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現將2018年上半年全區食品安全行政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
案例一:寧夏福之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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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組織食品生產質量安全體系檢查時,發現寧夏福之源生物油脂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工業氫氧化鈉(燒堿生產食用油違法行為,當即交由賀蘭縣市場監管局進行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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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公司自2017年10月以來,先后從青銅峽、內蒙古烏海等地購進工業氫氧化鈉(燒堿14噸作為食品添加劑,生產一級食用玉米油111.12噸(案發后已全部召回,涉案貨值金額74.9717萬元。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款**項的規定,構成使用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涉嫌犯罪。賀蘭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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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利明國未依法取得許可,經營碘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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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中衛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食鹽市場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利明國(自然人在位于中衛市沙坡頭區的家中存有大量無標簽的“碘鹽”,涉嫌無證銷售食鹽,當場依法予以查封。后經檢測,預包裝無標識食鹽的碘含量為1.21mg/kg, 散裝顆粒食鹽的碘含量為1.25mg/kg,均遠低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食用碘鹽含量30mg/kg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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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第三十五條**款的規定,構成未依法取得許可經營國家為防病禁止經營的食鹽的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條**款第五項的規定,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112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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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寧夏吳忠市國軍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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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吳忠市國軍清真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9月21日生產的亞麻籽油,經檢驗過氧化值(油脂酸敗指標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涉案產品貨值金額2100元。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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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中寧縣千宸土特產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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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寧縣市場監管局稽查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經調查發現中寧縣千宸土特產商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預包裝標示為“寧夏枸杞”的食用枸杞,其外包裝標注“精選500g”但標簽未標示“凈含量”,聲稱“富硒”卻未標示硒的含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相關事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違法標注食品標簽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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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彭陽縣盛碩食品商行經營過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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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彭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時,發現彭陽縣盛碩食品商行銷售的“天宜園”牌蔥汁牛饃穌等五個品種,共計2543袋(包食品,超過保質期,其中超期*長的食品已達72天,涉案食品貨值金額達1339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商行銷售過期食品違法行為,給予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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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劉武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白酒生產經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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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根據群眾舉報,彭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調查時,發現當事人劉武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擅自從事白酒生產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停止非法生產行為,限期辦理許可手續。2018年4月12日,監管執法人員在回訪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在無證從事白酒、配制酒生產經營活動,并在店內發現當事人用于生產白酒和配制酒的高粱、小麥、烏梢蛇、高麗參、海龍等8種原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款的規定。依據該條例第三十四條**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用于生產加工白酒的原料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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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寧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味瓜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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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生產的規格為210g/袋的480袋原味瓜子在青海省某商場銷售時,被當地監管部門抽樣,檢測為不合格產品。為追根溯源,涉案企業所在地永寧縣市場監管局在接到區局案件交辦函后,經調查發現涉案企業存在未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條**款**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50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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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吳忠市利通墨雨汐茶餐廳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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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根據舉報線索,吳忠市市場監管局利通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區墨雨汐茶餐廳進行檢查,發現該餐廳經營的“進口”啤酒無中文標簽標識,現場對該餐廳經營的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證,該啤酒購自寧夏金世泰商貿有限公司,涉案貨值金額為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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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二項之規定,對該餐廳給予沒收無中文標簽啤酒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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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吳忠市利通區晨子牛肉面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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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利通區分局執法人員開展日常檢查時,對當事人使用的餐具、陶瓷餐盤和玻璃水杯進行了快速抽檢,檢驗結果微生物呈陽性。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2017年11月2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面館餐具進行隨機抽樣,并送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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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一款五項之規定,構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條一款五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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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海原縣賈塘中學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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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7日,海原縣市場監管局城郊所執法人員對該縣賈塘中學食堂例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中學購進牛肉時未完全履行索證索票義務,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2018年3月30日,該局執法人員再次對其監督檢查時,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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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采購牛肉等肉品時,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條**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