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浦市監案處字[2018]第150201790717號 |
案件名稱 | 上海臻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王頂峰 |
被處罰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違法事實 | 機構代碼:3371151476?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監管浦處字〔2018〕第150201790717號 銀行輸入碼:0201790717?當事人:上海臻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MA1H88H672?注冊號:********?住址:浦東新區宣橋鎮南六公路377弄7、9號二層 法定代表人:王頂峰 現查明:當事人自2017年6月1日開始,在尚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浦東新區宣橋鎮南六公路377弄7、9號二層的經營場所內,擅自以“臻聚餐廳”的名義對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直至案發。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炒菜)經營活動,使用水斗、鍋、碗等工具、設備。這些工具、設備,在當事人停止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后,被用于店內員工就餐。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食品成品及原料,已全部售出。當事人經營面積在102平方米左右,工人4人,規模較小,為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當事人在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活動期間,沒有做賬。據當事人自述,在此經營期間,不知道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的營業性收入及食品貨值金額,故無法計算當事人在上述期間的營業性收入及貨值金額。由于存在證明困難,且無法律推定的情形存在,依據行政比例原則和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推定當事人從事上述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貨值金額不足人民幣一萬元、沒有經營所得。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照片等相關證據證實。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 |
處罰種類和方式 | 罰款:2000.00元; |
行政處罰依據 | 《食品安全法》第84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三)使用經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全部執行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全稱 | 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作出處罰的決定日期 | 2018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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