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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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江陰市市場 監管局要塞分局于2017年8月21日會同江蘇中普 檢測有限公司對某超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9月11日收到檢驗檢測報告(編號J17082037-1。報告顯示該超市被抽檢的 菠菜樣品(采購日期2017年8月21日 中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大殘留限量》要求,檢測結果為0.88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評定指標≤0.1mg/kg。要塞分局于當日向該超市送達了檢驗檢測報告,并告知該超市依法享有復檢的權利。該超市在法定期限內未向要塞分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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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超市銷售上述檢測不合格菠菜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要塞分局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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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上海某蔬菜配送中心是該超市的指定供應商。該超市于2017年8月20日從該蔬菜配送中心采購了10kg菠菜,該批菠菜產自河北省某縣種植基地,種植戶名字為趙某。至檢測報告送達時10kg菠菜已售完。該超市銷售這批農藥殘留超標菠菜所得為1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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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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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檢測不合格的菠菜屬于在超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適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此,辦案人員、法制處人員均無異議。但對超市的行為如何定性 處理,執法人員產生了三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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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意見認為,《辦法》第二十五條第項規定:“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當事人銷售 毒死蜱超標菠菜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應按照《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給予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136.6元,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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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認為,2013年12月9日發布的農業部第2032號公告稱,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記申請,停止批準毒死蜱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記;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銷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記,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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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發時,毒死蜱已經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涉案超市銷售含有毒死蜱的菠菜行為違反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的規定,應依據《辦法》第五十條**款規定給予處罰,即沒收違法所得136.6元,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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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中超市查驗并保存了菠菜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以及菠菜種植基地種植戶的信息,充分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同時在進貨查驗時現場對該批次菠菜進行了有機磷農藥殘留 快速檢測,全面履行了食品銷售者的查驗義務,充分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亦未發現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情況。故應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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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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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討論,要塞分局*終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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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管理中,超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其銷售的食品、食用農產品的供應商證照資料進行了審查,每天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農殘抽檢,抽查批次超過了監管部門的要求,本批次菠菜進庫驗收時,也進行了有機磷農藥快速檢測,合格后才上架銷售。有證據充分證明經營者客觀上完全履行了食品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義務,積*采取措施保障所售食品安全。同時,作為超市,其不可能具備檢測毒死蜱的資質和 儀器,監管部門對其也沒有毒死蜱快速檢測要求。超市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同時亦未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如對其處罰,違反了過罰相當的原則。綜合裁量,要塞分局對涉案超市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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