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在食品制假窩點現場
食品制假窩點的假冒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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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前,商丘市夏邑縣 食藥監局與公安機關協作,**搗毀兩個食品制假窩點。當地公安機關就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起批捕程序,涉案人王某、姬某正被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長期租用民房,將從 廣東、內蒙古等地非法購進的大量劣質“三無”風干 豬肉條、豬肉片等 食品原料通過粗糙加工和“精心” 包裝,偽裝成知名食品并利用 淘寶網等網絡平臺向全國各地銷售,借此牟取暴利,這是窩藏在夏邑縣的兩個食品制假窩點的涉案人員打的如意算盤,*近,這個算盤打不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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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全是假貨,專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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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一聲令下,十幾名執法人員趁著夜色,分別沖進夏邑縣國際春城小區和廣廈水岸小區的兩棟居民樓,一舉搗毀了以王某、姬某為首的兩個食品制假窩點,當場查獲一批價值60余萬元的食品制假原料、生產設備和包裝材料等,并扣留制假人員20余人。這是2017年12月21日晚上,夏邑縣食藥監局聯合該縣公安部門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并在網上銷售違法行為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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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斷接到來自全國各地消費者的投訴,稱他們在我縣某網店購買的食品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夏邑縣食藥監局稽查執法大隊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消費者的訴求就是**命令,接到投訴后,夏邑縣食藥監局立即展開調查,但由于該網店經營場所比較隱蔽,加上投訴人所能提供的只有一個聯系人姓名和手機號碼,執法人員調查多日,始終沒能找到有價值的線索,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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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案件取證不容易,要不是一個熱心市民的電話,我們到現在還在‘外圍’瞎轉悠呢。”執法人員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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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后,一位市民來電告訴執法人員,他們小區內的一棟房子里每天晚上都有人進進出出,白天卻大門緊閉,據說有人在里面生產違法食品。通過幾天的跟蹤調查,執法人員發現這些人除該地點外,還有另一個食品加工場所,兩個食品加工場所都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更讓執法人員意外的是,這兩個違法食品加工點的負責人居然和他們正在查辦的網絡案件涉案人是同一個人。執法人員立即將情況進行了上報,并請求公安部門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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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查處現場看到,一片狼藉的水泥地上堆放著一堆堆打包好的和未打包的假牛肉干、假奶片以及棗夾核桃等,還有如山的快遞包裹。現場擺放著一些食品加工原料殘渣,到處充斥著刺鼻的“香味”.“這些食品主要在網上銷售,很受網友喜歡,每天我們都走很多貨。”一個被當場抓獲的制假人員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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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王某、姬某二人長期以來租用民房,將從廣東、內蒙古等地非法購進的大量劣質“三無”風干豬肉條、豬肉片等食品原料通過粗糙加工和“精心”包裝,偽裝成知名食品并利用網絡平臺向全國各地銷售,借此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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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此案由當地公安機關就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起批捕程序,涉案人王某、姬某正被網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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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制假販假,涉及多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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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人: 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 尤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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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情看,涉案人員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1.無照經營;2.無證生產銷售食品;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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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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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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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生產銷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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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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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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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該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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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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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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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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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另外該法還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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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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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對于實踐中發生的僅僅查處到偽劣產品本身,而難以甚至根本無法查清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的案件,根據2001年4月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