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1月20日,記者從淄博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在2017年三季度山東省 餐飲 服務環節 食品安全 監督 抽檢任務中,涉及淄博市4批次不合格產品。經核查,高青南蒸北蘸 飯店和山東億客家商貿有限公司王云靜 快餐點分別被處以8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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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次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
臨淄區雪宮談魚餐館采購的楊場醬菜,“苯甲酸”項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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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臨淄區局執法人員依法將《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各一份送達當事人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臨淄區雪宮談魚餐館采購的楊場醬菜購進日期為2017年7月16日,購進5kg,貨值40元,作為食品原料免費提供消費者就餐使用,無違法所得。該單位無法提供經抽檢批次楊場醬菜購進票據及有效供貨者經營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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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四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款第項的規定給予處罰。臨淄區局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罰款伍仟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臨食藥監食罰〔2017〕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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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小城味道酒樓采購的虹鱒魚“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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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博山區局執法人員依法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各一份送達當事人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淄博小城味道酒樓采購的虹鱒魚購進日期2017年7月20日采購自張店海盛市場“張店區志堅水產品商行”,購進1kg,購進價格36元/kg,全部被用于抽檢,未使用。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批次虹鱒魚時已索取供貨者經營資質及相關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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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條規定,博山區局對淄博小城味道酒樓免于處罰。2017年8月11日,將淄博小城味道酒樓采購自張店區志堅水產品商行虹鱒魚檢測不合格的線索移交至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進行追溯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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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南蒸北蘸飯店采購的咸菜絲“亞硝酸鹽”項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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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高青縣食藥局執法人員依法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各一份送達當事人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高青南蒸北蘸飯店采購的咸菜絲購進日期2017年7月20日,購進8kg,購進價格1.00元/kg, 抽檢1kg,其它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完畢。當事人在采購上述批次咸菜絲時未查驗供貨者經營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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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高青縣食藥局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款第(四項以及《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給予處罰。高青縣食藥局決定給予行政罰款8000元。(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高食藥監餐罰〔201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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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億客家商貿有限公司王云靜快餐點采購的粉條“鋁的殘留量”項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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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沂源縣食藥局執法人員依法將《檢驗報告》一份送達當事人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山東億客家商貿有限公司王云靜快餐點采購的粉條購進日期2017年7月12日,購進15kg,購進價格6元/kg,抽樣檢驗前已使用10kg,剩余5千克中抽檢1kg,銷毀4kg。當事人在采購粉條時查驗并留存了供貨者經營資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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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條**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沂源縣食藥局決定給予行政處罰8000元,上繳國庫。(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源食藥監食罰〔2017〕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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