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萬元的 豬肉,到底去哪兒了?一筆巨額交易撲朔迷離,雙方各執一詞,究竟誰在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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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說,自己付了43萬元預付款,卻只收到了18萬元的貨,賣方應該返還剩余貨款并支付近60萬元違約金;賣方卻說,雙方并未簽合同,早已跟對方的員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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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買方廈門一家知名冷 凍肉制品企業狀告外地一家大型 肉制品銷售公司。雙方都說對方撒謊,真相一時難以查明,法官該如何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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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這起撲朔迷離的糾紛,經過海滄區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終于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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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豬肉交易
價值25萬元的豬肉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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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買方肉制品廠與賣方銷售公司有過多次豬肉交易,雙方算是老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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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原告肉制品廠說,雙方的交易都是與銷售公司的員工老程聯系,每次交易都有簽訂合同,簽訂方式為傳真,所以肉制品廠保存的合同都是傳真件的復印件。前幾年,雙方的交易往來均按此交易習慣進行,款項往來動輒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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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肉制品廠又一次與銷售公司的員工老程聯系,傳真簽訂一份肉制品買賣合同。隨后,肉制品廠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了預付款43萬元。但這次交易卻出了問題,銷售公司在交付了價值18萬元的貨物后就沒有再交貨。后來銷售公司遲遲不予供貨,肉制品廠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銷售公司返還剩余貨款,并支付近60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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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司卻說,確實與肉制品廠有多次的交易往來,每次交易都是肉制品廠的員工老程經手。但雙方交易沒有簽訂合同,而是肉制品廠先匯款至銷售公司賬戶,老程到銷售公司自提,雙方每次交易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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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司還說,這次的交易也是老程經手,肉制品廠轉賬支付43萬元款項的同時,相應的豬肉制品已經由老程全部提走,雙方已錢貨兩訖。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銷售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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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執一詞
都說“買手”是對方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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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買手”老程的身份,雙方也是各執一詞,這個“買手”就像是一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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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肉制品廠說,老程是銷售公司的員工,雙方交易時老程有向肉制品廠發名片,名片上明確顯示老程就是銷售公司的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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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銷售公司則聲稱,老程在交易時明確告知是肉制品廠的員工,是代表肉制品廠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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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雙方均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老程”的身份無法查證。至此,案件的審理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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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深入調查
認定供貨方未完成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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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為此進行深入調查。經鑒定銷售公司傳真合同上“張某生”的簽名字樣與張某生本人筆跡不是同一人筆跡。法院還查明,肉制品廠提交的證據上加蓋的公章字樣與銷售公司名稱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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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銷售公司主張已將肉制品廠所購貨物悉數交給老程,法院要求其提交相應的交貨憑證,銷售公司未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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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審理后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要求被告返還剩余的25萬元貨款,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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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銷售公司收到原告貨款43萬元,雙方形成事實買賣合同關系,因銷售公司不能證明其已交付貨物,因此,扣除原告自認已收到價值18萬元的貨物,銷售公司尚有25萬元貨物未予交付。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貨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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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后,雙方都不服,都向廈門中院提起了上訴。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終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說法
搭建網絡平臺 對“買手”進行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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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間經手人參與的買賣在現實中很常見,尤其是買賣雙方身處異地時,中間經手人以其對市場和交易習慣的了解可以大大減少雙方麻煩,節約交易成本。這就是當下一種稱為“買手”的新興職業得以產生的社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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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買手”的介入在方便交易的同時,也存在隱患。對此,法官在采訪中建議應對“買手”這一職業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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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建立行業標準,對“買手”實行認證。詳細認證“買手”的身份、擅長領域、從業年限、交易成功率等,從根本上保證“買手”交易的可信度。此外,應將該認證信息以*便捷的方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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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搭建通用的電子合同網絡簽署平臺,統一安全和技術標準,并確認通過該平臺簽署的合同效力。無論商家或個人,在該平臺注冊并上傳相應的電子印章和其他信息后,即可以在統一的安全和技術標準下簽署電子合同,保障交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