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消費者一不小心會就會買到 過期食品,不少人往往選擇隱忍,一扔了之。但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后,不僅可以向商家提出退款退貨的要求,還可以視情節(jié)向商家索賠。不久前,永登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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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永登縣市民王某2016年6月19日從當?shù)匾患屹徫飶V場購買了某品牌 點心22包、花菇8盒、 香菇2盒,王某通過銀行信用卡支付貨款659.80元,購物廣場給王某出具了購物小票并開具了發(fā)票。后王某發(fā)現(xiàn)22包某品牌點心 生產(chǎn)日期均為2016年4月3日, 包裝上標注 保質(zhì)期常溫下為60天,點心已經(jīng)超過該保質(zhì)期。且8盒花菇和2盒香菇包裝上的 營養(yǎng)成分表中標注的能量與實際能量數(shù)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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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將購物廣場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貨款659.80元,并要求購物廣場向自己支付購貨價款10倍的賠償金6598元,合計72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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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廣場辯稱:當時從某批發(fā)部只批發(fā)了10包生產(chǎn)日期為2016年4月3日的某品牌點心,不可能給原告銷售22包,原告的購物小票只能證明原告從本廣場購買過22包某品牌點心,但無法證明其現(xiàn)在持有的點心是從本購物廣場購買的,且在購買后未到服務臺進行協(xié)商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訴,因此原告存在掉包嫌疑。其次,原告在訴狀中說到的香菇、花菇配料表購物廣場無法辨識,為購物廣場進貨的廠家提供了所進食品的合格檢驗單,而且購物廣場也是按照食藥局的查驗制度對購進食品進行查驗的。綜上,購物廣場不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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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甘肅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購物小票、銀行持卡人存根、照片予以證明從被告處購買的商品,被告對購買的數(shù)量和品種均認可,也認可照片上顯示的點心擺放情形確屬被告所在地。被告雖然辯稱原告存在掉包嫌疑,但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某品牌點心22包及花菇8盒、香菇2盒確從被告處所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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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購買的點心均已超過保質(zhì)期,而被告作為食品的經(jīng)營者,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zhì)期的食品,違反了法定義務。同時,本案中花菇、香菇的能量應當均為1051.1(千焦,但被告銷售給原告的花菇和香菇的能量標示為248千焦,這明顯違反了食品標簽不能含有虛假內(nèi)容的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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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以認定被告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仍在銷售相關(guān)食品的經(jīng)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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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chǎn)者要求賠償損失。”“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貨款659.8元并賠償原告賠償金6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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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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