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攤位、小店鋪、小排檔,在方便群眾 生活的同時,也為解決就業作出了不小的貢獻。但是, 食品攤販由于經營單位小、流動性大,對其 監管難度較大。日前,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食品攤販 監督 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辦法》以地方性 法規的形式約束食品攤販經營行為,確保群眾 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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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清晰 ?各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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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食品攤販監管中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要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或者街區,并為食品攤販經營者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將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對食品攤販存在區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問題,要組織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執法或者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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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統籌考慮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提供與經營業態相適應的必要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科學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或者臨時區域(點,合理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在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設置標識牌,明確食品攤販規范經營的管理制度和場地管理者及其管理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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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食品攤販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督促他們自覺遵守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樣檢驗結果。此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還應建立食品攤販誠信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及時向社會曝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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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學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城鎮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周邊200米范圍內及公共廁所周圍25米范圍內,不得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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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嚴謹 ?清單細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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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要求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行為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應具備相應制售和儲存食品的設備、器具以及防曬、防雨、防塵、防蠅等衛生防護設施;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存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或者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30日,未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60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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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來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來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食類、冷食類、現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腐爛變質、霉變生蟲、超過保質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國家和海南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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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罰 ?過罰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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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對食品攤販的違規經營行為,除規定了警告、罰款等措施外,還規定了取締經營攤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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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將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轉讓、出租、出借的,違法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立即停止銷售,及時救治食品中毒人員,并留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義務的,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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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不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抽樣檢驗或者阻撓、妨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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