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為了維護廣大民眾“舌尖上的安全”,公安部要繼續(xù)“重拳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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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guān)將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積*會同有關(guān)部門推動 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完善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司法解釋,有力發(fā)揮刑法的打擊震懾作用。”近日,公安部治安 管理局有關(guān)負責人的這一公開表態(tài),立即贏得了輿論的一片贊譽與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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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當前國家食品造假的現(xiàn)狀,‘直接入刑’的推動具有積*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只有不斷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大提升犯罪成本,才能進一步減少這類犯罪行為的發(fā)生,“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一旦成為現(xiàn)實,將*大震懾意圖通過造假牟利的主體,促進我國食品安全保障體系的完善與升級。
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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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guān)共破獲食品犯罪案件1.2萬起、藥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掛牌督辦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及時鏟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黑市場‘,有效摧毀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網(wǎng)絡(lu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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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16年公安機關(guān)打擊食品藥品類犯罪的“成績單”。然而,在**的“戰(zhàn)績”背后,也從另一個側(cè)面反映出了當前我國的食藥安全現(xiàn)狀和形勢仍不容樂觀,各類犯罪案件依然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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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嚴謹?shù)臉藴省?嚴格的監(jiān)管、*嚴厲的處罰、*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2015年,習近平主席對國家食品藥品安全提出了“四個*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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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在相關(guān)領(lǐng)域的司法規(guī)范上,也在不斷進行完善與強化。不論是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史上*嚴” 食品安全法,還是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網(wǎng)絡(lu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亦或是相關(guān)部門成立的公安食品藥品犯罪偵查隊伍、整合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等做法,都表明了我國一直在力圖從司法層面對食品領(lǐng)域犯罪強化約束和加大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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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可否認的現(xiàn)實是,我國的食品安全事件依然屢禁不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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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業(yè)中除了那些有許可證的企業(yè),還存在有眾多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等無照經(jīng)營的情況。”不愿具名的北京民警馮警官向法治周末記者坦言,當前食品領(lǐng)域企業(yè)多、小、散、亂等問題較為突出,這在一定程度上給全面監(jiān)管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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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要進一步加大監(jiān)管力度、完善監(jiān)管體制外,通過嚴懲此類犯罪來*大提高犯罪者的違法成本也是治理并改善當前食品安全現(xiàn)狀的一大方法。劉俊海認為,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的用意正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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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入刑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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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此次公安部的發(fā)聲并非是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的首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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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日,國務(wù)院副總理張高麗在主持召開國務(wù)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時就明確指出,要完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推動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用*嚴厲的處罰堅決遏制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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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強調(diào),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其核心內(nèi)容在于“直接入刑”,這與“入刑”是有區(qū)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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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食品造假入刑已經(jīng)是現(xiàn)實。刑法規(guī)定,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的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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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中,像2011年轟動全國的無錫銷售假牛肉案、2014年7月爆發(fā)的上海福喜銷售過期肉以及2016年破獲的上海冒牌乳品等一系列食品造假大案,*終都是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違法經(jīng)營罪等罪名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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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指出,由此法條不難看出,現(xiàn)行刑法對食品造假的規(guī)定有兩個特點:一是食品造假與其他產(chǎn)品造假混同在一起,并沒有進行單獨區(qū)分;二是造假入刑設(shè)定了銷售額達到5萬元的門檻。“這一規(guī)定使得食品造假必須要達到相應的犯罪結(jié)果后,才能依法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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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警官補充指出,在現(xiàn)行的監(jiān)管模式中,對食品造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問責和刑事問責兩種手段。若違法行為達不到刑事問責標準,一般由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違法行為達到刑事問責標準,才由先期立案調(diào)查的食藥、工商、市場等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或者由公安部門直接立案調(diào)查,啟動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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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也客觀造成了當前食品安全領(lǐng)域“行政執(zhí)法為主,司法介入不足”的局面。馮警官曾接觸過一些群眾舉報的食品造假類案件,但很多*后都因為犯罪額度達不到入刑標準,造假者只接受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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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些小型的包子鋪,用劣質(zhì)或過期肉做陷;一些小飯館的燒烤攤用刷過調(diào)料的豬肉甚至鼠肉等冒充羊肉或牛肉;一些賣肉、賣水產(chǎn)的攤販通過向食品注入化學物質(zhì)等來掩蓋食品已腐敗的事實。這些食品造假行為雖然實際銷售金額不大,但對于食用的消費者來說,卻面臨著潛在的人身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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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警官直言,罰款、沒收工具等處罰并不能真正震懾到這些造假者,不少人都是“前腳剛罰完、后腳接著干”,這也使得食品造假案件屢屢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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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門曾公開過一個統(tǒng)計信息,在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門共認定和處理的4495條制假售假案件線索中,*終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jīng)有刑事判決結(jié)果的僅有33例,比例不足1%,這其中也不乏一些涉及食品造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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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就是要拆除食品造假刑事處罰的*后一道門檻,將食品造假行為直接暴露于司法的權(quán)威之下。只要有食品造假的行為,不論食品實際是否進行了銷售,銷售額是多少,是否給民眾帶來了實際損害,都將直接入刑。”劉俊海指出,這有利于從根本上消除當前有關(guān)食品造假行為犯罪認定的漏洞與自由裁量權(quán),*大提高犯罪者的違法成本,讓參與食品造假的犯罪人員付出高昂的代價。
可逐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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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劉俊海看來,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與醉駕入刑有著眾多相似之處,二者都充分彰顯了國家對此類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堅定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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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統(tǒng)計,自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正式立法以來,5年多的時間里,因醉駕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已平均下降18%。劉俊海認為,如果推行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將對減少食品造假案件的發(fā)生有顯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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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與醉駕相比,食品造假行為畢竟相對復雜,因此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面臨著一個仍需討論的問題,那就是對入刑的食品造假行為是否還應進行分類細化和范圍上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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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警官指出,當前的食品造假行為一類是通過利用劣質(zhì)、假冒的原材料,以次充好,存在實際食品質(zhì)量問題的造假;另一類是食品本身質(zhì)量并無問題,但外包裝造假,包括冒充大品牌商標,或在配料表、功效等方面存在造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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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yè)內(nèi)人士提出,如果對入刑的食品造假行為種類、危害程度等不作出權(quán)威的界定,可能造成司法適用的擴大化,導致法律實施受阻,比如,直接用刑法來打擊食品外包裝造假類案件是否過于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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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劉俊海覺得,不論是哪種情況,食品造假者企圖以造假來牟利的不良動機是一致的,且造假行為本身已成事實,這些造假食品也均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對于涉及食品造假的各類行為,都應一并推行直接入刑,加大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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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可以逐步推進,可先從食品內(nèi)在質(zhì)量造假、情節(jié)嚴重的案件入手,*終全面鋪開。”劉俊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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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是打擊食品犯罪的重要一步,也體現(xiàn)了國家猛藥去疴的決心。除此之外,劉俊海建議,改善食品安全問題還需繼續(xù)強化監(jiān)管和執(zhí)行,要實現(xiàn)公安部門與食藥、工商、市場等多部門在食品造假線索等信息上的共享和聯(lián)動配合機制。還應進一步暢通消費者維權(quán)投訴等渠道,調(diào)動消費者的維權(quán)意識和積*性,形成全民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