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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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 食品藥品 監管局對轄區內一家超市銷售的 雞精進行 抽樣,并委托某 食品安全 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驗。檢驗結果顯示:抽樣食品中 食品添加劑 糖精鈉含量超過 食品安全標準。執法人員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于是,執法人員以違反新修訂《 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為由,對該超市進行立案查處,發現該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已全部銷售。調查過程中,該超市提供了供貨方證照資質、產品進貨票據、銷售記錄、生產廠家出具的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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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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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市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如何進行處罰,執法人員在內部討論對產生了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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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意見認為,該超市行為違反了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但由于該超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應按照該法**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其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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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照該法**百二十四條**款的規定對該超市進行處罰,即“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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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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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贊同**種觀點。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是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免予處罰:**,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者規定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例如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該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此,經營者負有舉證義務,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例如進貨時留存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但是,消費者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經營者知情的,不能免予處罰。第三,經營者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的供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對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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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經營者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不免除食品經營者應負的民事責任,即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食品經營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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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該超市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等法定義務,索取了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能夠說明來源并且來源真實可查。同時,抽樣報告單中顯示的不合格單項為糖精鈉,該單項非必檢項目,被抽檢食品檢驗依據為企業標準,且無國家標準。在該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中無該單項檢測結果,檢驗報告單顯示各項檢驗結果符合標準要求,說明超市對食品不合格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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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為食品添加劑超標,為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超標所致,并非銷售環節因環境等因素導致的食品不合格。此時,對經營者免予處罰是完全符合“過罰相當”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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