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6年1月,李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三箱某品牌
葡萄酒,每箱六瓶,每瓶售價為19.8元,生產日期為2015年5月13日。購買后,李某在產品 標簽中發現該葡萄酒的 配料為:葡萄、飲用水、白砂糖、 食品添加劑(檸檬酸、檸檬酸鈉、甜蜜素、糖精鈉、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山梨酸鉀、莧菜紅、焦糖、植物香料,其中“阿斯巴甜”是一種甜味劑,被《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 標準GB2760-2011》明確禁止添加到葡萄酒中。李某遂將該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返還購物款356.40元,并十倍支付賠償金3564元。 ?
? ?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葡萄酒中添加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作為專門從事商品零售業的企業,知曉或應當知曉此標準,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其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李某返還購物款356.40元,并十倍支付賠償金3564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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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李某選擇了向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葡萄酒的某超市主張權利,該超市應當首負責任制,先行向消費者賠付。由于該超市系專門從事商品零售業的企業,知曉或應當知曉有其所銷售產品有關的質量標準,故法院判決其向原告返還購物款及十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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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為消費者,**應當有維權意識,選擇正規渠道購買產品并養成保留購物憑證的習慣。在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后,可選擇向生產者或經營者主張權利。如遇生產者、經營者相互推諉或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消費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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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為經營者,應當做到熟知自己銷售的產品的相關質量標準,避免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雖然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在向消費者賠償之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但在追償過程中,必然會耗費大量精力和時間成本,甚至可能對自己的聲譽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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