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汁等商品,試圖以2次不同的購買行為主張獲取2次賠償,這樣的訴求在法院碰了“釘子”。 ?
? ? 原來,2016年5月9日,陶某在鎮江某大型超市購買過保質期的食品龜苓膏和紅葡萄汁,提供了2張購物發票,并提出,“新《 食品安全法》規定除了退一賠十外,如十倍價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為增加賠償的金額”,因此要求超市按照每張購物發票賠償1000元,共索賠2000元。與超市協商未果后,將兩張訴狀送到法院,要求每張發票賠償1000元。
?
? ? 法官在審理中發現,這2張發票是幾分鐘之內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銀臺開出,這與以往消費者都是將購買過期商品的總額來主張賠償金額不同。對于個別維權者“獨具匠心”的過度維權行為,法院仍然會“綠燈放行”嗎?答案是否定的。
?
? ?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肯定了一點: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的過程中,未能做到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且將該食品賣給了原告陶某,此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現雙方產生糾紛,該法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故原告陶某要求賠償購物款并懲罰性賠償人民幣1000元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
? ? 關于陶某分開購買,要求2張發票各賠償1000元的訴求,法院認為,“我們支持打假,但是堅決反對以牟利為目的、非生活消費的索賠行為。”陶某在幾分鐘之內在同一收銀臺結賬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一次購物行為,按照“退一賠十”向陶某支付一次賠償金。
?
? ? 遂在兩份判決書中,一份支持了陶某的賠償請求,超市需支付1003.5元,另一份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超市僅需支付5.7元的購物款。對于這樣的一審判決,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
? ? 不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年8月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在9月5日之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中的第二條*受矚目,“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輿論普遍認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可能將不再受消法的保護。
?
? ? 法官提醒:
? ? “懲罰性賠償”不應濫用成為謀私工具
?
? ? 新消法及新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設立,旨在鼓勵社會全員自發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監督,加大對假冒偽劣產品銷售者的懲罰力度。但是,個別消費者在發現假冒偽劣產品后,并不單純為了“維權”,而是企圖通過法律條款來達到獲取私利的目的,這不僅不能有效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監督,反而給一些小微企業或銷售企業帶來不利影響。對于這種行為,違反了立法本意,也不符合法律條款的規定,是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
? ? 針對陶某是否“知假買假”問題,根據*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3年12月9日通過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超市雖以陶某系故意購買 過期食品為由進行辯解,但該辯解并不能得到支持。
?
? ? 商家應自覺下架過期食品
?
? ? 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知假買假”并不影響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即使消費者明知是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而購買的,仍可要求索賠維權。超市等銷售食品、藥品的商家應以此為鑒,自覺下架過期食品,否則將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