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7月19日電(記者 黃艷梅廣西壯族自治區 食品藥品 監管局、自治區通信 管理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全區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入開展網絡訂餐 餐飲 服務經營者及第三方平臺專項 檢查。通過檢查,全面掌握廣西網絡訂餐基本情況,規范網絡訂餐餐飲服務經營行為,督促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落實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許可資質審查義務,保障廣大公眾餐飲 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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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檢查的工作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全面檢查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以網絡訂餐平臺公示信息檢查和現場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逐戶核查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相關信息。看是否持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第三方平臺公示的地址是否為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真實地址,是否存在出借、變造、偽造許可證等情形;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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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全面檢查第三方平臺。看是否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審查許可證;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或其他食品安全問題,是否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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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全面查處違法行為。對于檢查中發現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存在無證、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發現本地第三方平臺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 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并停止網絡平臺接入。外埠第三方平臺在我區開展的網絡訂餐活動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報第三方平臺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查中發現涉嫌變造、偽造許可證行為的,將按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時移送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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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地要組織抽調專門力量迅速開展檢查,摸清轄區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基本情況,并分類梳理、登記造冊,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在此基礎上,集中力量進行分類整治,依法查處平臺和網絡訂餐餐飲服務單位的違法行為,規范網絡訂餐行業,確保消費者餐飲消費安全。負責第三方平臺日常監管的相關監管部門要定期對平臺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在對餐飲單位日常監管中,要加強對第三方平臺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持證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建立第三方平臺長效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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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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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范網絡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絡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7號令《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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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強化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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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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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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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強化調查處理職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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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細化抽樣程序。《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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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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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強化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