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廣佛都市網訊佛山日報 見習記者黃曉晴報道: 男子胡一定連續兩天去 沃爾瑪買同一種過期的 南瓜粥,然后起訴沃爾瑪索賠。昨日,記者從禪城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令沃爾瑪退還貨款7元并賠償1000元。禪城法院認為,即便胡一定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沃爾瑪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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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后男子胡一定稱,其于2015年12月21日、22日在沃爾瑪季華分店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南瓜粥。涉案的兩瓶南瓜粥生產日期為2015年9月19日,保質期90天,他購買時兩瓶粥已過期好幾天。為此,胡一定請求禪城法院判令沃爾瑪季華分店退還貨款7元及賠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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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沃爾瑪一方辯稱,胡一定提供的發票及購物小票只能證明胡一定購買過南瓜粥,但是不能證明其購買到的就是起訴書所稱的過期南瓜粥;其次,不排除“原告用已過期的商品,替換從沃爾瑪處購得的相同且未過期的商品,再起訴索賠”的涉嫌;第三,沃爾瑪2015年12月1日至31日期間的商品過期丟棄清單中,沒有涉案的“南瓜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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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值得注意的是沃爾瑪的第四點抗辯。沃爾瑪指出,胡一定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捌胀ㄏM者如在**次購買到過期產品后,會直接到門店提出賠償請求,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般會以報警方式來保留證據,根本不會像原告在第二天再去購買一個相同的過期食品,這有違常理。況且如果被告真的銷售過期產品,原告的第二次購買行為就是知假買假的惡意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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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禪城法院近日一審判令沃爾瑪季華分店向胡一定退還貨款7元及賠償1000元。該院認為,沃爾瑪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胡一定要求退貨的商品不是沃爾瑪季華分店所銷售的,沃爾瑪季華分店擺放并銷售超過保質期的涉事南瓜粥,存在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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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沃爾瑪指胡一定不是普通消費者這點,該院認為,即便胡一定明知購買的商品過期仍然購買,其目的是以此獲利,但被告沃爾瑪作為食品銷售者,應有對其銷售的食品負責安全、保障的義務,亦應為銷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 規定的食品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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