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2015年12月16日,
??? 第15-1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于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可限制其制造、加工、調配的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制成的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 前項應限制的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可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一、進入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可要求前款場所的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的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左證數據、證明或紀錄,并可查閱、扣留或復制之。
???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 四、對于有違反第八條**項、第十五條**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可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并封存該產品。
???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于各該食品業者,可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的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并可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并封存該產品。
??? “中央”主管機關于必要時,也可為前項規定的措施。
???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重大者,并可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七條**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劃、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 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 三、違反第九條**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的追溯或追蹤。
???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方式及規格申報。
??? 六、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的規定。
??? 八、食品業者販賣的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范圍、限量的規定。
???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
??? 十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的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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