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11日上午,在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市法院審理涉 食品安全犯罪新聞發(fā)布會》,此次發(fā)布會由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閆濤主持,延安中院刑二庭副庭長梁懿負責介紹全市法院審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況,延安中院刑二庭法官賈玉玉進行公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新聞發(fā)布會的主要內(nèi)容是:介紹全市法院審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況,公布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參加此次新聞發(fā)布會的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人民陪審員、廉政監(jiān)督員,以及法制日報、 經(jīng)濟網(wǎng)、中國網(wǎng)、鳳凰網(wǎng)、陜西日報、陜西電視臺、西部法制報、華商報、陽光報、西部開發(fā)網(wǎng)、延安日報、延安電視臺等新聞媒體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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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延安中院刑二庭副庭長梁懿介紹了全市法院審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況。他講到:“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依法審判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眾高度關注的民生保障問題”。近年來,延安法院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嚴懲了一批涉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2013年以來,全市法院共審結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8件,罪名主要涉及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2013年審判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7件15人,2014年審判20件23人,今年1至9月審判此類案件11件16人。案件類型有生產(chǎn)、銷售添加罌粟殼的搟面皮案,生產(chǎn)、銷售添加鹵冰及殺泡劑的豆腐案,生產(chǎn)、銷售使用工業(yè)松香褪毛的豬肉案,上述案件被告人均被依法予以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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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法院審理情況來看,當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現(xiàn)以下特點:一是涉案食品涉及領域較廣,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包括肉類、豆腐、面皮等餐桌常見食品,集中于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個罪名。二是多數(shù)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有的甚至形成“產(chǎn)、供、銷”犯罪鏈條,隱蔽性強、查處難度較大。三是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多為從事食品行業(yè)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yè)主,并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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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涉食品安全犯罪審判工作中,全市法院的工作如下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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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堅持公正嚴格司法,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認真貫徹從嚴懲處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嚴格執(zhí)行《刑法修正案(八》和“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依法準確適用罪名,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shù)額、危害后果、惡劣影響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充分發(fā)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的懲罰力度,今年1-9月,全市法院判決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43.75%。對依法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財產(chǎn)刑的判處力度,依法運用收繳犯罪工具等各種措施,切實改變違法成本低的狀況,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嚴格控制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2013年以來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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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加強協(xié)作配合,切實形成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密切協(xié)作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研究解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中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媒體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加大對下指導力度,適時發(fā)布指導意見和參考案例,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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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采取得力措施,確保辦案質效。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強審判管理,嚴格實行網(wǎng)上立案分案、審限管控、文書簽發(fā)和結案審查,全程監(jiān)控案件辦理流程和進度,逐案評查辦案質量和效率,實時規(guī)范錄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信息,同步建立電子卷宗和紙質卷宗,確保涉食品安全犯罪辦案質量和效率。常態(tài)化開展庭審觀摩、案件評查和裁判文書評比,不斷提高法官業(yè)務水平和司法能力,嚴把案件證據(jù)關、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過程變成公平正義的實現(xiàn)過程。始終堅守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加強審級監(jiān)督,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確保案件審判經(jīng)得起事實和法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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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是積*延伸司法審判職能,有效促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加強司法建議,對在案件審理中發(fā)現(xiàn)的食品監(jiān)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職能部門堵塞制度漏洞,強化犯罪預防。加強司法宣傳。對社會高度關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通過公開審判、及時發(fā)布審判信息、庭審直播、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等方式,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案件審判效果。2014年,我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賈治元、薛改香、師有富、石小紅、 楊建明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邀請部分媒體記者旁聽了該案庭審,并通過陜西法院公眾服務網(wǎng)對該案庭審情況進行了全程視頻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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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前,食品不安全事件時有發(fā)生,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為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在審理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延安法院將不斷增強法制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依法履行職責,采取得力措施,持續(xù)加大對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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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堅定司法立場,自覺高點定位,站在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保障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統(tǒng)一思想,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始終保持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始終做到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零容忍,依法嚴懲,絕不姑息,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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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切實加強審判管理與審級監(jiān)督。認真落實司法責任制,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前提下,加強審判管理,規(guī)范司法行為,嚴格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從嚴查處違紀違法審判行為,確保公正廉潔司法。加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和總結,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重判的絕不手軟,對該類犯罪嚴格控制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對于案情重大、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在保證審級獨立的前提下,堅持掛牌督辦,加強業(yè)務指導,確保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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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積*促進食品安全綜合治理。進一步增強工作主動性,對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或企業(yè),可能涉及行政違法但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監(jiān)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隱患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司法建議,促進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推動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體系。對于社會高度關注的涉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通過公開審判、集中宣判、發(fā)布審判信息、庭審直播、公布典型案例、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及時公布打擊涉食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積*開展防范和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宣傳教育活動,促進企業(yè)以及公眾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的不斷提高,在全社會逐步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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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議的第二項,由延安中院刑二庭法官賈玉玉公布了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隨后由志丹法院接介紹了相關案件的審判情況。并就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問題,發(fā)布會上進行了現(xiàn)場互動交流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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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延安法院將持續(xù)加大對涉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懲處力度,統(tǒng)籌兼顧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至此,此次新聞發(fā)布會圓滿結束。
? ? 案例延展:
? ? 案例一:被告人在豆腐生產(chǎn)過程中添加鹵冰及殺泡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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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加某某在位于志丹縣城南街原水保隊隔壁其租住的房屋內(nèi)生產(chǎn)豆腐并對外銷售。加某某在生產(chǎn)豆腐的過程中,添加了所購買的鹵冰及原豆腐作坊主留下的“康力”牌殺泡大王。加某某生產(chǎn)的豆腐主要出售給志丹縣城的小飯館、蔬菜門市部及社會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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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jīng)陜西省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加某某生產(chǎn)、銷售的豆腐內(nèi)總砷含量為0.9mg/kg,大于GB2711-2003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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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丹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加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并面向廣大居民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加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加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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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二:被告人在搟面皮調料中添加罌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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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劉某某在子長縣商貿(mào)中心一樓經(jīng)營一家“寶雞手工搟面皮”店,主要出售搟面皮。 2014年8、9月份,劉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區(qū)胡家廟調料市場購買搟面皮所用調料時,來到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營的“恒信調料商行”,劉某某主動要求王某某在所購調料中加入罌粟殼。于是,王某某在劉某某提供的調料配方中,另外添加了一斤罌粟殼,后將所有調料摻在一起用粉碎機粉碎成沫狀。劉某某將摻有罌粟殼的調料通過貨運部運回子長縣,并將該調料摻入到油潑辣子中,用于調制所售的搟面皮。劉某某通過此種方法,兩次向王某某購買摻有罌粟殼的調料,全部制作成辣椒油用于調制所售搟面皮,持續(xù)時間2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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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陜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對王某某出售給劉某某的調料作了罌粟堿五項檢測;并對劉某某用于面皮的調味辣椒油和調料水作了罌粟堿五項檢測,檢測結果均不符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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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長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子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提出添加罌粟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劉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 ? 案例三:被告人使用工業(yè)松香加工豬肉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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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徐某某在延長縣西河子溝農(nóng)貿(mào)市場經(jīng)營“保利肉店”,主要生產(chǎn)加工生豬肉、熟豬蹄、豬頭、豬肘等,并在延長縣農(nóng)貿(mào)市場出售,同時給延長縣“攀峰賓館”供貨。2014年11月4日,延長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告知被告人王某、 徐某某不得使用工業(yè)松香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熟制品,并與二人簽訂了食品經(jīng)營流通安全責任書。2015年3月12日,延長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徐某某正在使用疑似工業(yè)松香的物質給豬頭及豬腿褪毛,遂在“保利肉店”內(nèi)查出疑似工業(yè)松香黃色塊狀物5.8千克。偵查人員將褪毛后豬腿樣品及黃色塊狀物送檢,經(jīng)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檢測,送檢樣品豬腿中含有工業(yè)松香成份,疑似松香的黃色塊狀物主體成分為工業(yè)松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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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又查明,延長縣城區(qū)保利肉食店經(jīng)營者為王某,經(jīng)營期限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經(jīng)營范圍為生肉、熟食的加工、銷售、零售。該店在經(jīng)營期內(nèi)未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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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長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工業(yè)松香給畜禽褪毛,并將褪毛后的豬頭、豬腿制作成熟食予以銷售,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徐某某作用相當,均系本案主犯。在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徐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經(jīng)社區(qū)矯正機構評估,認為二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同意對其進行社區(qū)矯正,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六條**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王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以被告人徐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作案工具—熬制工業(yè)松香所用鐵鍋一個、工業(yè)松香5.8千克依法沒收,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