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中新網6月24日電 日前,全國
??? 案例一
??? 肉餡出碎骨 受傷獲補償
??? 【案情簡介】
??? 消費者趙女士于2015年3月5日到河北省唐山某超市購買了價值22元的生豬肉,當時讓售貨人員洗凈后絞成了肉餡準備回家包餃子。等到第二天吃餃子時突然吃出一塊碎骨,咯崩了趙女士的烤瓷假牙,隨后在與超市交涉解決的過程中,趙女士在剩下的其它餃子里和超市的絞肉機內又發現了碎骨,于是懷疑是由于超市絞肉機內有骨頭導致趙女士購買的肉餡內摻進了碎骨。之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趙女士便投訴至河北省唐山市消協。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唐山市消協受理后經過核實認為情況屬實,遂約雙方到消協進行了現場調解,*終依據《消法》第52條之規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超市補償消費者部分經濟損失1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 【案例評析】
??? 《消法》第5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例中消費者購買的豬肉餡因為超市的原因摻進碎骨造成自身損失,超市存在一定的過失,故依據上述條款促使雙方達成和解,使問題圓滿解決。(河北省消費者協會
??? 案例二
??? 買酒買到空酒瓶 消協出面來維權
??? 【案情簡介】
??? 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吳先生在2015年春節前購買了兩瓶白酒,每瓶160元,節日期間喝了一瓶。前幾天他在家中宴請朋友,打開了另外一瓶白酒的外包裝后發現酒瓶是空的,他認為經銷商欺詐,要求經銷商按照《消法》的規定退貨并予以三倍賠償,但經銷商并不認可吳先生的說法,因為在不打開外包裝的情況下經銷商也無法發現白酒是否是空瓶,經銷商認為是吳先生保管不當導致白酒流出,拒絕賠償。雙方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2015年3月31日,吳先生到包頭市消協投訴,要求經銷商按照《消法》規定予以賠償。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坐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吳先生購買的白酒瓶下部有微小裂縫,白酒外包裝紙盒上有白酒揮發的痕跡,白酒只剩下空瓶是因為酒瓶開裂導致白酒滲出,這屬于質量問題,經銷商或生產廠家并沒有用空瓶欺騙消費者,無法認定這是欺詐行為,所以也無法支持吳先生“退一賠三”的要求。但酒瓶有質量問題是事實,因為生產廠家代表表示該酒瓶是特殊工藝,酒瓶下部偏薄,受外力后容易開裂。白酒在吳先生購買之前要經過出廠、運輸、進貨和銷售等許多環節,經銷商和生產廠家無法認定這瓶白灑是在哪個環節損壞的,所以不能讓消費者來承擔這個損失。經調解,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同意為吳先生更換一瓶白酒,2015年4月6日,吳先生拿到了沒有問題的白酒。(內蒙古自治區消費者協會
??? 案例三
??? 商家銷售霉變食品 消協幫忙獲十倍賠償
??? 【案情簡介】
??? 2014年5月26日江蘇省揚中市消費者王某在蘇果超市(揚中有限公司揚子城市購物廣場以38.2元購買了一袋阿里牛牛牛肉干,回家食用時發現包裝內的牛肉干上有霉點,明顯已變質。到揚中市消協投訴,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接到投訴后,揚中市消協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處。經查看,投訴人反映情況屬實,所買的牛肉干尚未開袋,但肉眼能看出袋內牛肉干明顯有霉點,隨后消協對被投訴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貨架上有12袋同批次的阿里牛牛牛肉干,未發現有變質現象。揚中消協工作人員指出,在這件事上,超市所銷售的牛肉干肉眼能看到霉變霉點,明顯感官性狀異常。經調解超市支付了投訴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同時,讓商家進行改正。
??? 【案例評析】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案例四
??? 購物遭遇虛假宣傳 消委調解退一賠三
??? 【案情簡介】
??? 2014年3月17日,成都消費者段先生途經攀枝花旅游時,以760.90元的價格購買了攀枝花市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營者生產的外包裝印有“純天然”等字樣的核桃4件。回到成都后,通過上網查詢,發現所購的核桃未獲得 “有機產品認證”,認為經營者在商品外包裝上的宣傳信息不實。便與其電話聯系,要求退還貨款,并加倍賠償損失,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消費者于2014年4月8日以信件方式向攀枝花市消委會遞交投訴書,請求調解。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經核查,經營者銷售商品時正在申請 “有機產品認證”,但尚未取得“有機產品認證”批準,便在商品外包裝使用“純天然”等宣傳用語銷售產品,消費者投訴屬實。經查證,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之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時提供虛假商品信息,以虛假的商品說明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屬侵權行為,構成了消費欺詐。
??? 綜上所述,經營者涉嫌消費欺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規定,攀枝花市消委會支持消費者的訴求。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經營者退還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和賠償消費者商品價款三倍合計3043.60元,但消費者自愿提出,同意經營者退賠3000元整,放棄余下金額。調解結案后,攀枝花市消委會針對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將該案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另案處理。(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 案例五
??? 火腿發現蟲子求維權 消協調解十倍賠償
??? 【案情簡介】
??? 浙江省紹興市司姓消費者,于2014年7月在上虞區曹娥街道舜杰路一家超市購買一包金鑼火腿腸,價格10多元,消費者拆封食用時發現里面有蟲子,與商家交涉要求退還賠償,遭到商家拒絕,故消費者向上虞區消協投訴,請求解決。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區消協受理后現場進行調處,認為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經營者認為超市火腿腸是從正規渠道進貨,且未過保質期,所以只同意退貨,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經我委于2014年7月28日當場調處,認為食品里面發現有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屬于《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規定的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經營者予以一賠十,消費者表示滿意。
??? 【案例評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浙江省實施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三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等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 案例六
??? 購買松子已過期 消協調解十倍賠
??? 【案情簡介】
??? 2015年3月10日,山東省東明縣劉先生在某超市購物,無意中發現一罐售價128元的巴西松子已過期,其標注的
??? 在向超市要求退貨并10倍賠償過程中,劉先生怕超市不認賬,在出具巴西松子實物和購物小票外,還提供了他用手機錄制視頻資料。本想息事寧人的超市在看到這段視頻后,斷然拒絕了劉先生賠償要求,認為劉先生明顯屬于“知假買假”,惡意索賠。協商不成,劉先生來到東明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東明縣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經調查劉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于是,工作人員和劉先生一道來到超市現場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給超市負責人講解《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終該超市同意付給劉先生10倍賠償金,共計1280元。
??? 【案例評析】
??? 本案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或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此外,2014 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由*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雖然劉先生“知假買假”,但不能因消費者知假買假而免除超市方十倍賠償責任。*終,在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下,超市方賠償劉先生1280元。(山東省消費者協會
??? 案例七
??? 買到無生產日期食品用油 消協維權獲賠償
??? 【案情簡介】
??? 2015年3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消費者蘇先生在某超市花了29.9元錢購買一瓶的由江西省宜春市生產的潤心食用油,買回來準備食用時發現該食品油沒有標明生產日期,懷疑有質量問題,遂向吉安市吉州區消費者協會投訴。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吉州區消費者協會文山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消費者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發現該超市確實有少量食用油存在無標明生產日期的情況,并立即召集雙方進行當面調解,明確指出經營者在商品管理上存在疏忽,沒有及時對無生產日期商品進行下架,導致消費者購買到無生產日期食用油,因此經營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該分會工作人員的調解下,超市負責人*終承認了自己的過失,當場退還蘇先生貨款,并給予消費者500元的賠償。
??? 【案例評析】
??? 本案經營者銷售無生產日期的食用油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或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承擔加倍賠償責任。(江西省消費者協會
??? 案例八
??? 保健品無效且有毒 銷售者退貨并退錢
??? 【案情簡介】
??? 2014年1月22日,青島市膠州消保委接到趙女士的投訴,趙女士反映于2012年9月在膠州市某大藥房購買了“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共15盒,商家免費贈送3盒,每盒498元,共7470元,已經服用5盒,余13盒未拆封。后知央視焦點訪談曝光此藥為禁售藥品,趙女士找到藥房要求將剩下的藥品退掉,退還現金6474元,但藥房表示已經無法聯系廠家,不給退貨。
??? 【處理過程和結果】
??? 接到投訴后,青島市膠州消保委立即安排人員于1月23日對藥房進行調查,據藥房工作人員陳述,該店于2012年1月份開始經銷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到2012年12月份停止銷售。后因該保健食品被生產廠家非法添加了化學藥物鹽酸丁二胍而被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于2013年7月11日予以曝光,該店積*聯系生產商配合消費者退款。至2013年9月初,退款結束,藥房與生產商失去聯系。但是,趙女士此時并不知曉,沒有進行退款。
??? 對于該店銷售非法添加化學藥物鹽酸丁二胍保健食品“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之事,膠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曾于2013年作出過行政處罰,罰款由該店自己負擔,一直未得到生產商的賠償,該店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與生產商失去聯系,不愿意再為生產商墊付退貨款。
??? 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趙女士所購買的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確實是由藥房銷售的,所以趙女士要求藥房退貨是有法律依據的。
??? 考慮到投訴人趙女士是一名退休的老年人,七千多元對于老人來說確實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消保委工作人員本著于情于理的原則為雙方進行調解,使雙方在彼此能接受的范圍內達成一致。*終藥房負責人答應給趙女士退貨并退還現金5000元。
??? 【案例評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趙女士因購買不合格產品造成的財產損失應該獲得相應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本案中,趙女士購買的不合格陽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是由藥房出售的,藥房是銷售者,趙女士有權要求銷售者給予退貨賠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藥房依據法律相關規定以及與投訴人的約定進行了退貨并退還現金5000元的賠償。(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 案例九
??? 經營者不履行合同 消委會介入促和解
??? 【案情簡介】
??? 深圳消委會2015年陸續收到12名消費者關于康泉羊奶公司不履行此前與消費者簽訂送奶合同的投訴,大部分消費者反映與該公司簽訂的長期送羊奶的合同,繳納300-16000元不等的費用。但該公司因為各種原因在一段時間內不再履行送奶承諾。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因為該公司業務遍布深圳全市,主要集中在南山、寶安兩區,多個區消委會均出面協調處理此事。經過消委會多方努力,所有消費者的投訴均已結案,部分消費者獲得賠償,部分消費者因其送奶點為無證無照,沒有找到經營者,因而未能得到相應的服務和賠償。
??? 【案例評析】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 該投訴中,經營者確實有經營不善的實際情況,但是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與消費者此前簽訂的合同。(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
??? 案例十
???
??? 【案情簡介】
??? 消費者陳女士2014年12月27日在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沃爾瑪超市購買一瓶蜂蜜,價值27元。回家后發現該瓶蜂蜜瓶身、瓶蓋等顯著位置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找到經營者后未能解決。12月30日消費者陳女士投訴到哈市消協并述說了經營者不給解決,告訴她“愿意去哪兒告就去哪告”的經過,要求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 【處理過程及結果】
??? 哈市消協通過對案件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該瓶蜂蜜確實沒有標注生產日期。經調解,經營者*終同意為消費者退貨,并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給予退貨并十倍賠償,共計297元。
??? 【案例評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展示,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表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表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哈爾濱市消費者協會支持本案消費者陳女士的訴求,*終經過調解由經營者負責為陳女士退貨并按照陳女士支付價款的十倍支付了賠償金。市消協通過本案也再次督促相關食品經營企業在日常的經營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嚴把進貨關、履行驗貨、查貨職責,保證消費者放心消費、放心食用。(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中新網生活頻道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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