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18日,省人大常委會公布《
??? 食藥監派出機構為監管方
??? 鄉鎮政府、街道辦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和人力來管理小作坊和小攤販,一直是爭議的焦點。在省人大常委會的論證會上,有專家提出“基層行政資源有限,怎么去執行條例”的疑問。此次征求意見的法規案吸收了各方意見建議,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減負”,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監管方,鄉鎮政府、街道辦只負責管理食品攤販經營。在前一份修改稿里面,這兩項事務都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一肩挑”。
??? 按照草案的規定,食品小作坊采用登記證管理,食品攤販采用登記卡管理。食品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申請取得登記證,并按目錄管理。食品攤販的登記手續相對簡易,取得登記卡即可從事食品經營,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 提供場所要擔“連帶責任”
??? 在法律責任方面,此次修改稿規定的罰款數額大大增多。
??? 對于無證生產經營的小作坊,此前的規定是“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在新的規定中,前者面臨的處罰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后者的處罰提至“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違禁食品,處罰的數額也提高了不少。草案規定,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同時,草案還增加了一條規定,明知從事上述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小作坊承擔連帶責任。(辛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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