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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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了解,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9655973號“哈一”商標,由楊某于2011年6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礦泉水等商品上。
??? 法定期限內,百威英博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提出異議申請。
??? 隨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以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為由,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 據了解,該案引證商標一為第3824405號“哈啤”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第4085751號“哈”商標,上述兩商標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權利人均為百威英博公司。
??? 楊某不服商標局裁定,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理由為:被異議商標具有**性,系正當合法注冊,未侵犯他人商標權利,不存在抄襲、復制、傍**之說,而且與兩引證商標視覺效果、含義差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百威英博公司據以引證的商標不是馳名商標,不能給予特殊保護,據此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含義上未形成明顯區別,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楊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使用已與其建立**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
??? 楊某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礦泉水等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等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其次,被異議商標中的“哈”與兩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即漢字“哈”在文字構成上完全相同,消費者不易區分,雖然被異議商標還包含有其他構成要素,但其并不足以使得消費者將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加以區分,故被異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經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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