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2015年5月1日,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煙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查驗范圍為進口酒類之衛生安全。進口酒類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 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酒類產品特性,參酌歷年檢驗結果,境內外產品衛生安全信息或基于防制疫情等情勢需要,考慮查驗實益調整。
???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義務人為酒類之進口業者。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進口酒類之查驗相關事項,得依本法同條第六項規定,委托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托機關(構執行。
??? 第 三 條 進口酒類應申請查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
??? 一、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五公升。
??? 二、進口酒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項**款至第三款。
??? 三、進口供制酒以外用途使用之未變性酒精。
??? 四、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 五、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者,其完稅價格逾美金一千元,因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項目免驗。
??? 符合前項但書第五款項目免驗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其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制造業者,同一進口人于六個月內申請免驗以一次為限。但供研發測試用之酒類,進口人檢具研發測試計劃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項目審查核準者,不在此限。
??? **項但書之免驗酒類,進口人應確保其質量衛生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口人違反免驗酒類用途者,停止免驗六個月。
??? 第 四 條 進口酒類之查驗,依下列查驗方式執行:
??? 一、逐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后,該批酒類留置,經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 二、抽批查驗: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后,以每批抽中率不低于百分之五隨機抽驗;抽中批酒類暫行留置,經取樣檢驗,其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 三、書面核放:指申請查驗案件經受理后,經計算機檢核符合第六條**項規定者,準予輸入。但依該條規定首次檢附境內外衛生證明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惟有衛生安全疑慮時,仍得取樣檢驗。
??? 同批申請查驗之酒類,應為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及包裝材質相同之酒類。但屬葡萄酒僅其酒精成分不同者,得并成一批申請查驗。
??? 第 五 條 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采逐批查驗:
??? 一、未變性酒精。
??? 二、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
??? 三、依境內外產品安全相關信息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 四、依境內外產品安全相關信息,有了解產品特性之必要。
??? 五、申請查驗義務人輸入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之酒類曾經查驗不符規定。但其后連續輸入三批經查驗合格者,得改采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
??? 六、申請查驗義務人曾違反第九條**項規定,于未符合查驗規定前,將先行放行之酒類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
??? 七、“中央”主管機關基于衛生安全疑慮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 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前,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之酒類,仍依逐批查驗方式辦理。
??? 第 六 條 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采書面核放:
??? 一、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
??? 二、原產國及出口國符合一定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酒品。
??? 三、采抽批查驗方式,未經抽中批。
??? 四、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
??? 前項**款所稱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者,指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品牌名稱、原產地、酒精成分、產品種類、包裝材質及制造業者之酒類于進口前,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或經其公告認可之實驗室依規定檢驗方法檢驗合格者。但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包裝材質及制造業者之葡萄酒,僅酒精成分不同時,亦適用之。
??? **項第二款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第五項規定,且提供臺灣地區酒品出口相同待遇之國家。
??? **項第四款所稱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指下列三種:
??? 一、屬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可之實驗室或原產國及出口國政府機關(構或該機關(構認可之實驗室二年內所簽發之檢驗報告。
??? 二、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種類,其原產國及出口國政府機關(構或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二年內所簽發證明確屬公告產品種類并符合臺灣地區酒類衛生標準之驗證證明或保證證明。
??? 三、進口葡萄酒,經申請查驗義務人聲明符合原產國規范之優質酒品者,其原產國及出口國之制造業者或出口商二年內所出具符合臺灣地區酒類衛生標準并經申請查驗義務人保證之文件。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原產國及出口國,指其酒品生產、質量、標示、衛生檢驗及查緝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認定其法令及管理制度完備,并已確實實施之國家。
??? 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酒精性飲料專業團體,指已向前項原產國及出口國注冊登記之專業性團體,其專業屬性涵蓋其所欲證明之酒品者。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三項或第五項之查證及認定,得邀集專家學者依所查證事實資料為之,并給予利害關系人(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 七 條 申請查驗之酒類不適用第五條逐批查驗及前條書面核放方式者,采抽批查驗。
??? 第 八 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查驗申請書。
??? 二、進口報單復印件。
??? 三、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
??? 四、原產地證明書。
??? 五、其他查驗必要文件。
??? 檢附前項第三款文件時,應連同檢附標示樣張或圖樣。但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者,**附。
??? 申請查驗義務人先前進口酒品經查驗不合格,再次進口相同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及制造業者之酒品時,應另檢附合格之檢驗報告。
??? 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者,應另檢附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 進口酒類依第六條**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書面核放,應另檢附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件。
??? 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逐案加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但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之營利事業,經檢具委任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者,得憑其登記代理申請查驗義務人辦理各項申請查驗手續,免逐案檢附委任書。
??? 第 九 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進口之酒類,屬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之抽中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未符合查驗規定前,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派員查核:
??? 一、體積龐大、種類繁多或因包裝、貨物堆置等原因有無法取樣之情事。
??? 二、檢驗時間超過七個工作日。
??? 三、國際間限時同步發售或須以特殊冷藏設備保存之特殊葡萄酒。
??? 四、雖可取樣但因安全、儲存條件或其他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先行放行必要。
??? 申請查驗義務人申請查驗進口酒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許先行放行:
??? 一、進口酒類有查驗不合格紀錄,且其后進口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制造業者之酒類,未經連續三批查驗合格。
??? 二、曾有違反前項規定,于查驗符合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但運出貨物儲存地點因不可抗力因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 三、曾有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受托機關(構取樣情事。
??? 四、曾有檢驗不合格酒類未能于“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退運、復運出口或銷毀。
??? 五、有衛生安全疑慮情事。
??? 第 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進口酒類查驗,查驗方式為書面核放者,查驗費每批新臺幣二百元;查驗方式為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者,依實際檢驗項目收取查驗費,各項收費數額如進口酒類檢驗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中央”主管機關基于衛生安全疑慮,對原采書面核放案件,公告改采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時,其應收取之查驗費,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內,以每批新臺幣二百元計收,不適用前項規定。
??? 申請查驗義務人申請于辦公時間外辦理進口酒類之取樣檢驗,依下列規定計收延長作業費:
??? 一、平常日之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每批新臺幣四百元。
??? 二、假日之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每批新臺幣一千元。
??? 三、每日下午十時后至次日上午六時前,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 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同時申請查驗多批酒類,且于同一時間作業者,其延長作業費按一批計收。
??? 依第三條**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免驗者,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 屬第九條**項先行放行且尚未取樣者,加收受托機關(構派員臨場執行取樣之臨場費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須住宿者,其臨場費按取樣人員一人依境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 各種證明之補發、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 進口酒類查驗或免驗申請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查驗費或審查費,不予退還。
??? 第? 十一? 條 受托機關(構依下列規定派員取樣:
??? 一、查驗申請書未指定取樣日者,以受理查驗日派員取樣為原則。但時間不許可者,得于次日派員取樣。
??? 二、查驗申請書已指定取樣日者,于指定日派員取樣。但指定日如為申請查驗日,而其時間不許可者,得于次日派員取樣。受托機關(構尚未派員取樣前,申請查驗義務人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以七日為限。
???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配合受托機關(構辦理取樣,逾申請查驗日后三十日,未配合辦理取樣者,“中央”主管機關于接獲受托機關(構通知后,駁回其查驗申請。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項規定先行放行且尚未取樣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應于放行后立即通知受托機關(構派員取樣,逾七日未通知時,由受托機關(構指定取樣日派員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拒不配合取樣,該批進口酒類視同查驗不符規定,限期辦理復運出口。
??? 第? 十二? 條 受托機關(構人員取樣時,發現酒類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查驗義務人無法實時更正者,應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應于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查驗申請。若發現實際到貨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之異常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徑予駁回其查驗申請,并通知海關。
??? 第? 十三? 條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并應受托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托機關(構人員應停止取樣。
??? 第? 十四? 條 查驗之取樣由受托機關(構人員隨機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 取樣后之樣品,包裝上應由受托機關(構人員加以封識,并注明查驗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申請查驗數量。
??? 第? 十五? 條 查驗所需之樣品,由受托機關(構向申請查驗義務人無償抽取之。抽取樣品后,應開立取樣收據予海關及申請查驗義務人。
??? 第? 十六? 條 受托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 第? 十七? 條 檢驗以取樣之先后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復驗者,受托機關(構應提前辦理之。
??? 受托機關(構應于取樣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第? 十八? 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符合規定后,其原余存樣品由申請查驗義務人于“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憑取樣收據領取之。屆期未領取者,視同拋棄,由受托機關(構徑行處理之。
??? 第? 十九? 條 進口酒類經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申請查驗義務人于“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復驗。申請復驗以一次為限,受托機關(構于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后就原余存樣品復驗之,但原余存樣品無剩余或不足者,得重新取樣。
??? 前項查驗不符規定之酒類原余存樣品不予發還,逾規定申請復驗期限,由受托機關(構徑行銷毀。
??? 第? 二十?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得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通知海關,并以計算機聯機或電子數據傳輸方式送達專屬電子數據文件供申請查驗義務人查閱或打印。
??? 進口酒類經查驗不符規定或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 第二十一條 申請查驗所需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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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收費數額(新臺幣元 |
甲醇 | 2,500 |
鉛 | 2,000 |
二氧化硫 | 2,000 |
食鹽 | 1,000 |
防腐劑(己二烯酸、苯甲酸 | 5,000 |
輻射 | 2,000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者 | 依實際費用收取 |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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