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拋開爭論的迷霧,問題的核心其實沒那么復雜。2005年,農夫山泉參與起草了浙江省的“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DB33/383-2005,這一地方標準是建立在《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2003》基礎之上的。但到了2006年,衛生部出臺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這是一條適用性*廣泛的國家標準。按相關規定,2008年1月、9月,國家標準委兩次修訂了《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的部分指標,更改為新版本。至此,浙江“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的上位標準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地方標準要么做相應修改,要么及時廢止。198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在第二十條規定,“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但遺憾的是,6年來浙江的地方標準一直抱殘守缺,未作任何改動,也未宣布廢止。
筆者就此問題求教于多位檢測行業的專家,他們較為一致的觀點是:《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適用于所有的飲用水,農夫山泉的產品也是飲用水,自不例外,且農夫山泉自己公布的檢測結果明顯高于此標準(國標。此外,農夫山泉在2012年也發布了企業標準,而按照《標準化法》的規定,在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下,企業自己制定的標準應嚴于上述三標準,是各項指標*高、*有個性化的標準。因此,說農夫山泉標準“不如自來水”顯然有些言過其實。歸根結底,這是一個標識問題和管理問題,而不是技術、衛生和質量問題。
這里有一個誤解需要澄清,很多人認為國家標準的指標*高,其實不然。國家標準只是上位標準,由于適用性廣泛,因此指標并不是*嚴格。相反,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都要嚴于國家標準。這些標準雖然不是都具有強制性(有些屬于推薦標準,但企業一旦標識在產品上,就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效力。另外,標準沒有優劣之分,只是適用范圍不同而已。
《標準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產品必須標注所執行的標準。換言之,無論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企業都可以在自己產品上標注。執行什么標準是企業的自由,可是,農夫山泉不僅執行了國標,還制訂了*為嚴格的企業標準,卻在飲料瓶上標注了指標*為落伍的地方標準,這既令人費解,也*易引起誤解。
作為國內飲用水龍頭企業,農夫山泉不可能不知道浙江地方標準的滯后,為何還要“青睞”當年起草的“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呢?原因不得而知,一種可能性是,農夫山泉看中的是地標中的“天然”二字。目前飲料水市場的競爭已經高度白熱化,在激烈的品類戰中,農夫山泉主打天然水,而“山泉”*易讓消費者與“天然水”產生聯想,“我們不生產水,我們是大自然的搬運工”這句廣告詞,更是在消費者心智上產生共鳴,這是娃哈哈、康師傅、華潤怡寶等競爭對手所不具備的。
農夫山泉是一家營銷驅動型企業,利用標準來開展營銷是商業智慧的體現,但在此過程中,對標準風險的評估明顯不足,暴露出了管理的薄弱。正如農夫山泉董事長鐘睒睒在北京的記者招待會上所言:“這客觀上提醒了農夫山泉去看一看管理上的問題。”假如農夫山泉提前對所標注的地方標準作充分的風險評估,甚或推進與浙江有關部門修改標準,這場風波也許可以避免。顯然,未來農夫山泉在修復市場的同時,更需反思內部管理,對于一家身處激烈競爭的市場領域且銷售額過百億的企業來說,通過精細化的管理來“排雷”,提高效率,顯得尤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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