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案由:盡快建立重大
??? 理由:
???
??? 一、可借鑒的境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國家先行賠償制度
??? 食品安全問題不僅是中國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全球性問題。每年世界各地都要發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僅以乳制品安全事件為例,近年來就發生過:1955年日本**乳制品企業森永公司有毒化合物當作乳質穩定劑在奶粉中添加事件,2000年日本*大奶制品企業雪印公司特大污染事件,2002年丹麥產荷蘭“多美滋”奶粉受微小金屬顆粒和潤滑油污染事件,2002年美國雅培嬰兒奶粉事件,2005年的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標事件,2006年美國Gentilease嬰兒奶粉含金屬顆粒超標事件,2008年中國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在這一系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挽救眾多患者的生命,確保其及時得到有效治療,國家政府均發揮了不小的作用。美國、法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大多在憲法或其他行政法律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賦予政府采取任何合理的緊急措施的權力。在英國,英國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瘋牛病,不僅承擔了捕殺病牛的費用,還對有關養殖戶給予經濟幫助。在日本,在森永奶粉受害者同盟全國協商會與責任企業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日本衛生部聘請五人專家組就受害者的病情進行鑒定與評估,其費用由日本乳制品協會支付而不是責任企業支付,診查費用分別由森永乳業負擔1000萬日元,衛生部負擔130萬日元。在美國,責任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國家承擔。而且,受害人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及其它方面困難的,還可以向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申請救濟。由此可見,在保證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政府是主導者。在緊急狀態下,為了*大限度減少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政府墊付或承擔相關費用已經成為國際慣例。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妥善賠付受害群體,不光是事故責任人的法定責任,也是一個健康發展的國家應擔負的國家責任。
??? 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國政府先行救助的積*嘗試
??? 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在**時間對嚴肅處理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做出一系列部署,立即啟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響應,對患病嬰幼兒實行免費救治,所需治療費用由同級財政預撥墊支,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予以適當支持。同時推動“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22家責任企業作出賠償方案,對近30萬名確診患兒給予一次性現金賠償,并共同出資建立醫療賠償基金,承諾患兒今后一旦出現相關后遺癥,發生的醫療費由該基金給予報銷。這一系列措施對穩定社會起到了*其重要的作用,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國家政府先行救助并先期對受害消費者進行適當補償的有效嘗試。不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時的,完全符合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 三、設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具備法律理論基礎、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
??? 1、法律理論基礎。
???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由此,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生產商與經銷商等責任人應承擔受害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家先期墊付治療檢查費用和賠償金之后,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有權向有關責任人追償。而與此同時患者仍然擁有要求責任企業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其它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賠償的權利。
??? 另,國家為在食品安全時間中墊付部分治療費用甚至提供部分救助性賠償金,并不違反國家賠償法,因為此等事件,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尤其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責任方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對被害人進行補償是國家的一種責任。即使適用國家賠償法,因其修改滯后,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如果仍然拘泥于其規定,就會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后果。
??? 2、經濟基礎。
??? 從國家現有的經濟能力看,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增長,國力日漸增強,完全有條件建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政府在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時,為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每年花在民生方面的錢增長很快。國家先行賠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需要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持,在我國現階段良好的經濟條件下,在以人為本的財政理念下,建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完全可行。在國家財政支援的情況下,設立食品安全行業賠償基金的設立和食品責任保險制度,也將為國家先行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經濟基礎。
??? 3、社會基礎。
???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國政府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救助的嘗試,*快速度*大程度解決受害消費者經濟壓力,充分體現了一個國家的能力和對人民的關懷,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寶貴的實踐經驗。
??? 同時,由于在“食品安全和問題食品”引發的糾紛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客觀上由于個人取證、投訴和交涉上存在難度,導致告狀無門,久拖不決,加劇了社會矛盾。由國家先行賠償,**讓受損的消費者得到賠償和補償,而后由政府部門依法向責任廠商追償賠償金,并依情節輕重,將其繩之以法。這樣既可以大大減少“問題食品”的訴訟率,也可以有效改善受害者在賠償問題上所面臨停滯不前的被動局面。而事實上在建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有效地緩解社會矛盾這一舉措,在清理高風險證券公司過程中,國家政府先行賠付權益受損的個人投資者的有益嘗試,已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 提案:
??? 轉型期的中國,三鹿事件可能不會是*后一起食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應從制度供給上形成相對成熟的賠付方案和體系,這樣才能舉一反三,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目前我國已經制訂并實施了《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制訂了《食品衛生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食品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而馬上出臺的《
??? 1、建立食品安全行業專項賠償基金。讓行業組織承擔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后賠償責任,對那些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高風險的行業,由行業內企業出資建立賠償基金,同時廣泛吸收社會捐助資本,以及相關企業的投入作為,國家實施先行賠償行為的主要資金來源。一旦出現肇事企業缺乏賠償能力的情況,可以啟動該項基金,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預先予以賠付。
??? 2、完善食品責任保險。雖然我國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就將產品責任納入了保險范圍,但隨著科技和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產品(食品)中包含的責任風險也不斷增加,因此必須積*創造多方共需的、可操作性強的食品責任保險制度,修訂保險法律法規,合理引導保險公司和生產廠家,設置食品質量安全強制險,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強制責任險,形成一個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賠付的完善的制度體系,并將以上制度設計納入目前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體系。
??? 3、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建立食品安全綜合評估機制,及時發布食品安全信息,重新制定缺陷產品損害賠償金額,促進動態食品安全問責制的實施,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產品質量和產品安全水平,以便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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