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 日前,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青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凱里市凱宏批發部
???? 2006年12月28日,清費者李某在凱里市凱宏批發部購買了一件外觀與貴州青酒廠產品相同的“青龍溪”牌經典五星青酒。當他打開酒后發現,該酒的生產廠家不是貴州青酒廠,而是“貴州省鎮源**酒廠”。于是對該酒產生質疑。事后,李某將酒送至貴州青酒集團作鑒定,該集團認定“青龍溪”牌經典五星青酒并他們的產品。隨后,青酒集團將此事向鎮遠縣工商部門作了報案。經查,“貴州省鎮源**酒廠”并不存在。
??? 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青酒集團以凱里市凱宏批發部侵犯商標權為由,一紙訴狀將批發部業主張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并停此侵權;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萬元;認定原告所有的“青”、“青溪”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 日前,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 庭審中,原告青酒集團訴稱,其產品通過廣泛宣傳,早已成為了一個公眾知悉的馳名品牌,并向國家申請了“青”、“青溪”等50多個商標。市場上出現的大量仿冒、假冒的“青酒”,不僅使清費者深受其害,也使集團蒙受了重大經濟損失。
??? 被告所銷售的“經典五星青酒”的名稱、包裝、裝潢與青酒集團的產品相同,而所謂的“青龍溪”商標及廠址根本不存在,其仿冒的目的就是非法獲利。原告青酒集團因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青酒集團合法利益。
??? 被告凱宏批發部則辯稱,青酒集團所有的注冊商標是否是馳名商標與己無關,自已所出售的產品是他人上門委托銷售的,不存在侵權故意,不應承擔責任。
???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被告銷售的青酒外包裝標識字體上看,與青酒集團產品的外包裝“青”、“青酒”商標的字體及內容相同,僅是生產廠家有所區別,這足以導致公眾以為被告所銷售的青酒商品與原告“青”、“青溪”注商品為同一廠家所生產。故被告侵權成立,應承擔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賠償責任。同時,原告青酒集團生產的酒類產品所使用的“青”及“青溪”商標已具備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馳名商標。遂作出事實上判決。
??? 【相關法規】
???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依法對馳名商標予以特殊保護,對于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至關重要。
??? 我國《商標法》第14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馳名商標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請求,且根據具體案情需要認定馳名商標時才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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