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
業務背景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129號公告):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報關時,填報事項應包括危險類別、包裝類別(散裝產品除外)、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包裝標記(包裝UN標記)(散裝產品除外)等,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1);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樣式見附件2);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及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此外,在其它領域,監管人員出于法律規定和監管需要,生產、貿易、運輸等企業出于安全需要,也需要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相關主體責任人提供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分為兩種,分別為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TDG分類)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TDG+GHS分類)。
參照標準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報告 規章范本》(第二十一修訂版);
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第八修訂版);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
中國GB 30000系列化學品分類與標簽規范標準;
業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