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6 來源:互聯網
手機充電器和鋰電池 巴西ANATEL認證
一、法規文件號:Act.3481《手機用充電器技術要求和符合性檢測程序》
發布日期:2019年5月31日,即時生效。
此法令撤銷了2017年1月30日發布的Act493,除非另有說明,手機充電器需應根據當前EMC(Act 1120)和Safety(Act 950)的要求,與手機進行耦合測試。
制造商必須提供一部手機(內含已預先放電的電池)進行測試。
二、法規文件號:Act.3482《手機用鋰電池和充電器安全標簽要求指導》
發布日期:2019年5月31日,即時生效。
要點:手機充電器和電池跟以往一樣強制要求另貼安全標簽(如下圖示例),此法令撤銷了過往頒布的法令《DOC.IG/10》。此外,在之前的法規中,ANATEL要求所有標簽供應商應在巴西的首都巴西利亞市擁有商業代表,在新發布的這份法規中,他們刪除了這項義務。但安全標簽的供應商仍然必須是經過ANATEL認可和授權的巴西本地公司。
三、法規文件號:Act.3484《手機用鋰電池符合性檢測程序》
發布日期:2019年5月31日,過渡期為法規發布后的180天,即約在2019年11月28日開始強制執行。
要點:
(1)撤銷了2018年2月8日發布的Act.951,此新法規要求在電氣和安全測試中,每個樣品都是單獨測試的,即不會通過串并聯把它們相連測試。
(2)對于每款需要評估的電池,進行電氣和安全性能測試的*少樣品數量為34個鋰電池(其中15個用作電氣性能測試,19個用作安全性能測試)和10個電芯。
用于測試的電芯必須與認證電池制造時所用的電芯具有相同的特性。
已具備測試條件的電芯應由申請人提供給測試實驗室以獲批準。
(3)測試中除了需要一個單獨負載或非負載程序的情況以外,電池充放電的一般程序(即IEC60950第7.2項的規定測試目的充電程序)應當適用于所有樣品和測試程序以合理解釋電池需要進行充電或放電。
(4)在評估所有符合性技術要求時使用的*終放電電壓值(包括在負荷和放電循環測試中使用的指)應由制造商指定并記錄在測試報告中。
(5)電池和電芯的樣品測試需在其制造日期的6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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