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lián)網
2017年2月10日,歐盟官方公報正式發(fā)布法規(guī) (EU) 2017/227將十溴聯(lián)苯醚(decaBDE)加入REACH法規(guī) (EC) No 1907/2006附錄XVII中,成為REACH附錄XVII第67項管控物質。
法規(guī)將于2017年3月2日生效,對十溴聯(lián)苯醚的限制將于2019年3月2日實施。
新增第67條詳細內容如下:
限制內容:
1. 自2019年3月2日起,不得生產該物質或將其投放市場。
2. 以下產品的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且含有該物質的以下產品不得投放市場:
(a) 作為其它物質的組分;;
(b) 混合物;
(c) 2019年3月2日起,在物品或物品的部件中含量大于等于0.1%。
3. 以上第1及第2段不適用于以下將使用或已經使用本物質、作為其他混合組分的本物質產品:
(a) 在 2027 年 3月 2日前用于飛機的生產;
(b) 供以下產品使用的零配件的生產:
???? (i) 2027 年 3月 2日前生產的飛機;
???? (ii) 2019 年 3月 2日前生產的,在 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輛,
???????? 在 (EU)No 167/2013法規(guī)范圍內的農業(yè)和林業(yè)用車,以及2006/42/EC指令范圍內的機械設備。
4. 以上第 2 (c) 段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 2019 年 3月 2日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 符合上述第3 (a) 段要求生產的飛機;
(c) 符合上述第3 (b) 段要求生產的飛機、機動車輛或機械設備的零部件;
(d) 指令 2011/65/EC范圍內的電子電氣設備。
5. 該條款“飛機”是指以下任一產品:
(a) 根據歐洲 (EU) No 216/2008法規(guī)頒布的型號鑒定書生產的,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締約國相關法規(guī)頒布的設計認可的民用飛機;或已獲得由ICAO締約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頒發(fā)適航證的民用飛機;
(b) 軍用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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