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2015年4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
限制條款修訂情況
在第63項第2列中增加7-10條款,具體內容見下表:?
物質 | 限制要求 |
63、鉛及其化合物 CAS:7439-92-1 EC:231-100-4 | 7.供公眾使用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中Pb含量≥0.05%(質量比),則不得投入市場或使用,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情況下這些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 此限制要求不適用于鉛釋放量不超過0.05μg/cm2/h(等同于0.05μg/g/h)的物品或可接觸部件,不論其是否有涂層;且對于有涂層的物品,在正常或可預見使用中,其涂層能夠充分確保在至少兩年內鉛的釋放率不超過此要求。 此段目的,是考慮到一個物品或可接觸部件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若其任意尺寸小于5cm,或含尺寸小于5cm的可分離或突出部件。 8.作為豁免,第7條不適用于: (a)**條中管控的珠寶; (b)69/493/EEC附件I(1、2、3、4類)定義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改造的貴重 (d)搪瓷,定義為至少在500℃的溫度下礦物融化、玻璃化或燒結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鑰匙、鎖,包括掛鎖; ? ? ?? (f)音樂設備; (g) 全部或部分為黃銅合金的物品,若黃銅合金部分Pb含量≤0.5%; (h)書寫工具的筆尖; (i)宗教物品; (j) 便攜式鋅炭電池和紐扣電池 (k)屬于以下范疇的物品: ????? (i)指令94/62/EC; ????? (ii)法規(EC) No 1935/2004; ????? (iii)指令2009/48/EC; ???? (iv)指令2011/65/EU 9.到2019年7月1日,考慮到科技進步,歐盟委員會將重新評估第7條及8(e),(f),(i),(j)提及的鉛的替代和遷移,若合適,則應對條款進行修訂。 10.第7條不適用于2016年6月1日前**次投放市場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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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I建議
歐盟此次對限制條款的修訂,擴大了產品的管控范圍,更多的企業會受到此條款的影響,建議相關生產企業需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對產品進行符合性檢查,以確保產品順利進入歐盟市場。企業應關注法規動態,及時作出應對,降低產品出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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