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七十六條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七十七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十八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第七十九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十條??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未按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進口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停止進口。
第八十一條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抽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八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八十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應急能力建設,建立應急處置隊伍,配備設施設備,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第八十六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h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救治;?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十八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八十九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九十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九十一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等。
第九十二條??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標準,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安全檢驗、信息等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宣傳教育、能力建設等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按照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工作。
第九十五條??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九十六條??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設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
第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后歸檔。
第九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九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百條??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者重大社會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上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實施突擊性現場檢查。
**百零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系統,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財政專項獎勵資金。
**百零二條??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經營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
(一)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信息,其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h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統一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百零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獲知本法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百零五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統計制度。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統計指標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統計工作。
食品安全統計數據應當真實、完整。
**百零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布可能對社會或者食品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七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公安機關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偵辦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發現的依法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請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百零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九章??法律責任
**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生產經營
(四)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
(五)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
(八)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藥品;
(九)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或者廣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利用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生產加工食品相關產品;
(十二)偽造、變造證照、標簽、標識、說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明以及其他違背誠信義務的行為。
**百一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
(二)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三)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采購、貯存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
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按照本法**百零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較重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未按規定標識的散裝食品;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生產經營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履行召回義務;?
(六)食品生產經營用水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百一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未明確分管負責人;
(二)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安排患有本法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六)未對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和記錄;
(七)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八)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九)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十)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自查并記錄;
(十一)未按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
(十二)其他違反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的行為。
**百一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百一十條、**百一十一條、**百一十二條、**百一十三條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未隨附檢驗合格證明材料;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經審查并指定適用標準,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五)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六)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進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
**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或在網絡交易平臺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實名登記、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食品添加劑運輸、配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百一十八條??拒絕、阻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抽樣檢驗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一十九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吊銷許可證。
**百二十條??違法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出具虛假監測、評估報告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百二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有關部門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給予認證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責令停業或者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等處罰,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造、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或者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未按照規定開展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
(二)未按照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經費;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和組織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五)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違反本法規定,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問責。
**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予以許可,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開展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通報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
(五)瞞報、謊報、緩報、漏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
(七)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違反本法規定,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問責。
**百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百二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規定用量的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
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
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于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技術機構、新聞媒體及消費者協會,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的交流。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百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證的,該許可證繼續有效。
**百三十一條 乳品、轉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類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百三十二條 鐵路、航空運營中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糧食收購、儲存和政策性糧食加工、銷售等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法執行。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百三十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