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2 來源:互聯網
為配合《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批)》及相關合格評定制度的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制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批)》的解讀文件、《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解讀文件,并形成征求意見稿。2019年7月10日,正式發布了關于達標管理目錄以及合格評定制度解讀文件的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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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批)解讀文件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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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達標管理目錄》中產品范圍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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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空氣凈化器、加濕器、除濕機是否屬于**批達標管理目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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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達標管理目錄》對于空氣調節器的定義和描述,主要適用于整體式空調器(窗式、穿墻式等)、分體式空調器(掛壁式、落地式等)、一拖多空調器等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一拖多空調時,按室外機制冷量計算)的房間空氣調節器具。空氣凈化器、加濕器不具備制冷功能, 因此不在《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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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空調多聯機應如何界定產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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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空調多聯機屬空調系統,其各部分在市場上單獨銷售,因此在達標管理目錄中也單獨管理。不論室內機還是室外機,若該部分可應用于額定制冷量≤14000瓦范圍內,則應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若該部分只應用于額定制冷量>14000瓦,則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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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干衣機是否在達標管理目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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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干衣機雖然外觀與洗衣機類似,但其核心功能為干衣功能,因此不具備洗衣功能的干衣機不在達標管理目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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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有關電熱水器的判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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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電熱水器指通過電加熱管、電熱膜等電加熱元件將電能轉化為熱能,并將熱能傳遞給水,使水加熱至低于沸點溫度的器具。具備該功能的產品即為電熱水器,而與其外觀形態,是否與其他產品集成在一起無關,如廚房、衛生間使用的快熱式電熱龍頭等均應按電熱水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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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達標管理目錄》中打印機的“印刷幅寬”應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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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印刷幅寬,為打印機實際可印刷的*大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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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用于體育場等公共場館的大尺寸業務用液晶顯示屏, 是否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范疇?《達標管理目錄》中的顯示器產品,是否在尺寸或應用方面有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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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達標管理目錄》中有關監視器的產品定義和描述,不論尺寸如何,顯示屏產品均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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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7:預定安裝到《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外產品中的監視器是否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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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達標管理目錄》備注,“對于本目錄中的產品,當作為目錄外產品的部件使用時,不屬于本目錄的適用范圍。但當這些產品未明確*終用途且在市場上單獨出售時,則屬于本目錄的適用范圍。”因此,對于僅預定安裝到《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外產品中的監視器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適用范圍。包括維修或升級等售后服務中用于上述用途的監視器,也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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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8:激光電視是否屬于達標目錄內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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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于激光電視(可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設備)的主要設計功能為電視,因此應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但激光投影機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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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9:用于工業或企業組織行為的條碼或二維碼等掃描通過網絡傳送數據的手持式設備是否屬于《達標管理目錄》中的“移動通信手持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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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達標管理目錄》有關移動通信手持機的定義,?通過蜂窩網絡發送或接收兩地數據的手持式移動用戶終端設備屬于《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因此,對于工業或企業組織行為的條碼或二維碼等掃描的手持式設備雖然不是普通用戶使用,但屬于行業用戶使用,若其采用蜂窩網絡通信技術,則屬于《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若其使用其他通信技術,則不屬于《達標管理目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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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達標管理目錄》中產品配件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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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0:《管理辦法》中規定,凡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應滿足限量要求,那么該目錄內產品的配件是否應滿足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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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管理辦法》中電器電子產品的定義,《達標管理目錄》中的產品包括了配套產品,因此,《達標管理目錄》內產品的標準配件和僅適用于《達標管理目錄》內產品的專用可選配件應滿足限量要求,配件單獨售賣時不按《達標管理目錄》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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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1:不單獨銷售,僅作為贈品的電器電子產品是否需要按照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目錄內產品是否需要滿足限量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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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僅作為贈品的電器電子產品應按照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如果該產品納入達標管理目錄中,應符合限量要求并按照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產品受管理辦法管控不因其贈品、免費等流入市場的形式變化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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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2:空調器現場安裝用的配件是否需要符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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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空調現場安裝用配件主要為支架、銅管、螺絲等非電器電子產品,因此空調現場安裝用配件不在管理辦法范圍內,?但如果以上配件與空調機組成消費單元共同售賣給消費者,則應受管理辦法管轄,作為空調配件,與空調一起按照《達標管理目錄》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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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3:手機殼套及貼膜是否需要符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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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手機殼套和貼膜本身不是電器電子產品,且并非為滿足產品結構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須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在管理辦法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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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解讀文件
(征求意見稿)
**部分?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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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印發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公告2019年第23號,以下簡稱《實施安排》)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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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6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聯合部長令第3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16 年7月1日正式實施。《管理辦法》采用“兩步走”的工作思路,“**步”對《管理辦法》適用范圍中的產品按照相關標準加貼標識;“第二步”采取目錄管理方式,對列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有害物質限量要求,有害物質含量不得超標,按照相關合格評定制度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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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步”多數企業已經做到;為了推動“第二步”工作,同時借鑒歐盟等國家和地區電器電子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做法和經驗,2018 年3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發布了《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達標管理目錄(**批)》和《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號,以下分別簡稱《達標管理目錄》和《例外清單》),《達標管理目錄》包括電冰箱、空氣調節器、洗衣機、電熱水器、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視機、監視器、微型計算機、移動通信手持機、電話單機共 12 種整機產品,對于技術上和經濟上不可行的情況,歸納整理了《例外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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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套《管理辦法》“第二步”的實施,加強對《達標管理目錄》的管理,從源頭上限制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使用,減少產品廢棄后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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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實施安排》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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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實施安排》的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既考慮中國國情,又和國際接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切實推動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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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制度為何要包括自我聲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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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為了便于企業開展合格評定活動,減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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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公共服務平臺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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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為了配套《管理辦法》第二步的貫徹落實,實施和監督管理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活動,應建立必要的數據平臺和對外網站,統一管理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符合性相關信息,規范企業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供方符合性聲明的內容、格式和方式,公布符合性聲明結果,該平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設,企業和認證機構通過公共服務平臺報送合格評定信息,合格評定結果供社會公眾、管理和執法部門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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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企業執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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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具體樣式是什么?什么顏色?加施位置是什么?如何獲取標識矢量圖?標識的尺寸大小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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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采用自我聲明的,標識的具體樣式詳見市場監管總局公告;采用國推自愿性認證的,標識的具體樣式詳見從事國推自愿性認證的各認證機構實施細則。根據《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第20號公告)第6條要求,企業可自主選擇任意制作工藝(如印制、模壓等)在產品本體、銘牌、包裝、隨附文件(如說明書、合格證等)、操作系統、電子銷售平臺等位置使用或展示標識。標識的顏色應選用白色底版、綠色圖案。標識基本圖案的矢量圖可在綠色產品標識信息平臺(www.chinagreenproduct.cn)自行下載,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注后應清晰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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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問: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標識是否能代替《管理辦法》**步要求的原環保使用期限或e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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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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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問: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標識時,是否需要向《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中提到的“綠色產品標識信息平臺”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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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公共服務平臺完成自我聲明完成信息報送后,無需再向“綠色產品標識信息平臺”重復提交,技術上可以實現信息自動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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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問:未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可以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標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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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未納入《達標管理目錄》的產品不可以使用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格評定標識,但可以由認證機構依據相關法規自主選擇使用相關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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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問:根據《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公共服務平臺完成信息報送后,會生成二維碼供企業下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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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推自愿性認證或自我聲明完成后,都會生成二維碼供企業自愿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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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實施安排》中規定自我聲明的報送主體為生產者或授權代表,請問 ODM 代工模式生產的產品, 是否可以由代工廠進行合格評定信息的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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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我聲明必須由供方完成信息報送,供方是指生產者或授權代表。生產者是生產或委托他人設計、生產產品并以其名義/商標進行銷售,應對產品質量負主體責任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授權代表是經境外生產者書面授權,代表境外生產者向公共服務平臺提交符合性聲明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境外生產者可以選擇其子公司、進口商或銷售者等作為授權代表。代工廠不能進行合格評定信息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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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問:自我聲明的報送主體是否需要分開生產單位和銷售公司?如果一個公司在國內有多家獨立法人企業,這個公司是否需要統一報送所有產品還是需要把各自生產的產品分開進行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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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我聲明必須由供方完成信息報送,供方是指生產者和授權代表,詳見問題10中生產者和授權代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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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問:自我聲明中的“法人代表簽字和公司蓋章”,是否可以采用電子簽章,或者其他利于企業方便操作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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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簽章具有法律效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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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問:自我聲明中的“授權簽字人”,是否可由被授權的法人內部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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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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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問:作為自我聲明技術支撐文件的檢測報告,如果是企業自己**方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需要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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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負責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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