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規(guī)范網絡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絡食品安全,日前,食藥監(jiān)總局制定頒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據悉,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經濟的迅猛發(fā)展,網絡食品安全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來越成為食品安全監(jiān)管關注的焦點。**,參與網絡食品經營的主體越來越多。同一個主體,同時開展線下和線上交易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趨勢越來越明顯。其次,網絡食品經營法律關系相對復雜,涉及信息發(fā)布、第三方平臺、線上線下結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關系更加復雜。此外,網絡食品經營監(jiān)管難度更大。由于網絡食品經營的虛擬性和跨地域特點,對行政管轄、案件調查、證據固定、處罰執(zhí)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帶來很大挑戰(zhàn)。
食藥監(jiān)總局有關人士表示,根據現狀,《辦法》強化了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guī)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fā)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辦法》還細化了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fā)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yè)等處罰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在違法行為的管轄上,《辦法》規(guī)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fā)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
同時,《辦法》強化調查處理職責。規(guī)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jiān)測、記錄資料。
在責任約談的情形上,《辦法》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fā)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fā)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此外,《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fā)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yè),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fā)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fā)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