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23 來源:互聯網
根據《
根據農業部部長令第32號《
對經農田長期使用、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免予登記,包括: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銷售復混肥料產品的企業,應保證所出售的產品已獲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證書有效期5年,獲得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該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登記資料: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標準、商標注冊證明、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及生產工藝概述、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標簽及使用說明書樣式、毒性報告、肥效小區試驗報告、檢驗樣品、肥料生產企業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條件考核表、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初審意見表。
登記資料: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肥效示范試驗報告、檢驗樣品、產品在有效期內的銷售和使用情況說明、原登記證復印件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審查部設在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和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復混肥料產品企業取證材料審查。
包括國家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國家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等24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