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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以上國家現行規范條文及幕墻工程實際情況,在幕墻施工及驗收過程中我們可以采取以下針對性措施來化解實際工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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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幕墻設計條文及施工承包合同條文應盡量明確幕墻驗收時所提交的物理性能試驗報告,應為“四性檢測”(除合同約定之特殊檢測內容外),即:“抗風性能、水密性能、氣密性能及平面內變形性能”,這樣以避免不同部門或驗收方因規范理解不同而導致的爭議及額外費用(注:規范GB/T20186-2007中將“熱工性能”和“空氣隔聲性能”也作為型式檢驗的必檢項目等均不在本文之討論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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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大型的幕墻公司,因承接和參與的幕墻項目工程規模及項目投資額都比較大,基本不存在可**試驗工程項目,因此對幕墻試驗應有充分準備(此處個人覺得在***規范GB/T20186-2007中首次出現可**測情況的相關說明是件好事,但所限定的建筑幕墻面積過于保守,與目前建筑市場上的工程規模實際情況相聯系,還是會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社會資源浪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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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小型的幕墻公司和幕墻承接單位應考慮相應的幕墻系統定型、幕墻檢測試驗報告和專利的儲備,在型式試驗及工程規模滿足規范條文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造價和縮短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