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16 來源:互聯網
近日,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市民周先生報警,稱其在*近一次出口貿易中被買方設下信用證陷阱條款(也稱“軟條款”),導致貨款無法兌現,近27萬美元的貨物被騙。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16年5月,周先生到廣交會參展,展會期間與一家香港的公司有了聯系。該公司一個叫WILSON的下單員提出*近需要采購一批襯衫面料,幾輪下來,雙方終于談好了面料的款式、價格、和數量。隨后,WILSON給周先生發了一張美國銀行開具的信用證(L/C)。
由于有使用信用證作為付款憑證的經歷,周先生開始還算謹慎,馬上通過國內銀行查證,當得知這張信用證是真的后,便放心與對方談好了訂單,并由WILSON指定的香港貨代公司將價值27萬美元的一貨柜面料發往目的港,同時,周先生也按照信用證上的要求遞交了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資料,等銀行通過審核兌付貨款。
可到了今年2月份,周先生提交的資料竟然被退回來了,原因是手續不全,這意味著銀行拒絕兌付,相應的貨款無法拿到。于是,周先生仔細看了退回說明,對照信用證所羅列的要求,才發現上面有一條需要開證申請人(客戶)手簽資料的條款。
周先生立即聯系WILSON催促客戶盡快出具手簽,然而WILSON卻拒絕提供客戶的信息和聯系方式。周先生只好趕到香港想與WILSON面談,但對于WILSON這個人,周先生除了知道英文名字和聯系電話外,對他的真實身份一無所知,根本無從查找。
*終,周先生只能回過頭來追查貨物去向,想通過貨代公司控制貨物,但發現香港的貨代公司居然已經將到達香港的貨物進行了委托轉運,相當于提走了貨物并轉移了這批貨物的貨權,意味著拉回貨物的希望也非常渺茫,而且貨代公司已經隱匿,連索賠的可能性都不大。周先生這才感覺可能被騙了,匆忙趕到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據悉,根據國際慣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證金額的**條件是提供與信用證要求嚴格一致的單據。在國際貿易中,許多進口商或開證銀行便利用這一點設置陷阱條款,使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動輒出現不符點,為其拒付貨款尋找借口。為避免出口商再中此類陷阱。
義烏警方提醒,經營戶要慎重選擇貿易伙伴,認真審核信用證,盡量使用船東提單,*好參加出口信用保險,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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