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0 來源:互聯網
近日湖南郴州出現多名嬰兒食用所謂“特醫奶粉”,造成營養不良。經查明,“特醫奶粉”并不是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也不是嬰配乳粉,而是固體飲料。嬰幼兒長期食用固體飲料,會導致維生素D缺乏,引發佝僂病。這一事件不僅折射出固體飲料生產銷售市場的混亂,同時也反映出一些生產經營者存在非法添加、虛假宣傳、違規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發開展固體飲料、壓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專項整治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強對固體飲料等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對于這一專項整治行動,食品生產經營者該如何從容應對呢?
專項整治行動重點突出
**,整治對象具體明確。此次整治對象十分明確,從企業名稱、獲證類別及經營地點、銷售對象進行加以區分。整治對象標準主要分四個方面,包括以企業名稱關鍵詞為整治標準等。其中,企業名稱中含有“生物”“科技”“醫藥”“營養”等關鍵詞的普通食品生產和委托生產的企業,會成為此次整治對象。例如,某某生物營養技術有限公司、XX營養科技有限公司、XX(北京)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含有關鍵詞越多的企業,被整治的幾率越大。
其次,整治行動重點突出。在通知中,**針對四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重點突出開展整治工作。因此作為食品生產者要特別注意,生產范圍是否具有超出食品安全許可范圍進行生產。例如甲企業食品經營許可證核準的類別為熱食類食品,但除了制售熱食類食品,該企業還制售涼菜。甲企業經營涼菜超過了其許可的食品類別范圍,這種超范圍經營是未取得涼菜的食品生產,處罰按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另外,我國對特殊食品采取注冊備案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應當注冊備案的特殊食品應該進行注冊或備案,因此從事以上生產經營的,應該辦理注冊備案手續,并且按注冊備案情況進行生產經營。
通知還要求重點整治非法添加的行為。在通知中,對非法添加四種行為進行整治: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非食用物質、藥品以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中規定了食品類添加劑名單、不得添加食品類別名單、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名單及其他可食用物質。而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有些生產商在減肥茶、蜂蜜中摻雜藥品,是此次行動整治的重點。
再次,是整治健康功效宣傳和虛假宣傳的行為。健康功效宣傳和虛假宣傳行為一直是打擊的重點。對于食品標簽、說明書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及保健功能的違法行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2018年發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明確: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聲稱食品、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藥品等。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對廣告、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在內的其他方式虛假宣傳進行相應處罰。在現實中,一些經營者利用健康講座、贈送禮品、會議講座營銷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這些虛假宣傳方式將會是整治的重點。
*后是違法營銷及混放銷售行為。違法營銷食品是指一些食品只能通過許可才能進行銷售,而有些經營者利用網絡、會議、電話等方式進行違規銷售。混放銷售是將普通食品與特殊食品、藥品或將特殊食品與藥品放在一起進行銷售。特殊食品與藥品由于其生產、存放、食用條件比普通食品更加嚴格,因此規定經營者要分開銷售,讓消費者能夠區分。在現實中,混放銷售違法違規形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如部分便利店把保健食品與普通飲料混放;第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如將適用于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與普通嬰兒食品混放等;第三,嬰幼兒配方食品與普通嬰幼兒食品混放。如一些母嬰用品店將嬰幼兒配方食品與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第四,藥品與保健品、普通食品混放。如一些藥店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或同時與藥品,甚至與消毒用品等混放銷售。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經營者實施混放銷售行為,*高處以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會處以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者需提前自檢
根據通知時間安排,2020年7月31日前企業應開展自查工作,排除食品安全風險。相關企業,特別是重點整治的企業,應當在此前做好自查自檢工作,做到合法合規生產經營。
具體而言,**是檢查生產經營許可情況。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自檢事項包括:檢查企業生產經營是否超許可證范圍,尤其是否以普通食品許可類別超范圍生產特殊食品,如以固體飲料等許可類別超范圍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檢查生產許可證是否到期,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檢查許可事項是否需要變更,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者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許可載明許可事項;檢查是否持續保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條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具體要求包括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制度、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等方面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這些方面要持續保持許可條件。
第二是檢查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情況。生產經營過程包括從原料進貨、加工生產以及銷售服務的整個過程。生產經營者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檢查:一是制度檢查。是否建立相應記錄制度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等,按照法律規定期限保存相應記錄和憑證。另外是關鍵環節控制檢查。根據食品安全法,生產關鍵環節包括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后檢查受托生產標準及樣品是否留存。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委托生產應當委托有生產許可的生產者,作為委托方應當檢查受托方是否有相應生產許可,而作為受托方應當做好樣品留存,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三是檢查非法添加情況。非法添加自檢包括:記錄是否真實、完善。進貨查驗記錄是否包含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等信息,原料領用、投料等記錄是否齊全;是否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質、藥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根據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第四是檢查標簽標識情況。標簽標識主要檢查:產品名稱合法。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產品名稱需要反映食品真實屬性,不得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營養信息標注是否客觀真實。標簽是否標注執行相應食品安全標準或標注適用嬰幼兒等特殊人群;是否標注或暗示有疾病預防、治療或保健功能的字樣;對于特殊食品,是否標注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后是檢查宣傳和銷售情況。宣傳和銷售情況包括:銷售者是否存在混放銷售行為;是否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專家推介、虛假廣告等形式,向嬰幼兒、兒童、老年等特殊人群進行虛假宣傳的銷售行為;是否未經許可或在許可登記的經營場所外,利用網絡、會議、電話等營銷方式違法銷售;是否存在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的產品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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