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2-20 來源:互聯網
近日,*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并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圖源Pixabay
據悉,五糧液與濱河集團間的商標權糾紛已經持續多年。2010年,五糧液方面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很多“N糧液”系列傍**產品。眾多傍**產品中,甘肅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產品銷量較大。五糧液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4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不服一審判決結果,隨即再次上訴。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五糧液繼續上訴,*高法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五糧液集團代理律師表示,此次“五糧液”勝訴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類案件的示范案例,而且對于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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